驴友遇险后高额的救助费用谁来承担?
一方面,我们惋惜驴友的不幸离去;但另一方面,在没有专业安全保障和相关部门登记的情况下,驴友在登山期间擅自进入“无人区”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资源,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为什么户外探险事故频发?高昂的抢救费用该由谁来买单?驴友被救“赔偿”合理吗?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低处罚鼓励非法勘探。
近年来,驴友户外遇险事件频频见诸报端。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268年,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1268起,受伤114起,受伤146起,死亡54人,死亡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3人,65438+无人员伤亡。其中群体性死亡2起(3人以上死亡),死亡人数12人。相比2015有大幅增长。
“造成旅游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参加户外探险活动的徒步者安全意识低、准备不充分、户外自救能力不足;也有户外探险救援机构建立时间不长的原因,救援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旅游法》起草组成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游客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无法完全监管,目前的主要方式是自行负责。“警示游客通过自我负责,对自己的户外生存能力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认知,从而理性决定是否参加户外探险活动。”王天星说。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拉明清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户外活动起步较晚,不发达,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相应的专项保险制度也不配套。“目前,我国对驴友探险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还没有法律保障,大多以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进行引导和约束。出事后,朋友的违法成本比较低。从现有的处罚案例来看,罚款金额只有几千元,无形中鼓励了朋友非法探险。”拉明清说,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旅游管理办法对驴友非法冒险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如2016 1正式实施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记者查阅了《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进行登山活动或者擅自改变登山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登山团队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可;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显然,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不足以抵消数万元的高额救援费用。
救援费用分摊可以因地制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6月0日起施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获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的帮助后,应当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费用应该由个人承担。
“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的基本法,并没有专门规范户外探险。”王天星认为,作为国家旅游法,探险旅游这种少数民族旅游活动无法具体规范,但适合户外探险活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如西藏、新疆、陕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据当地探险资源的特点,在地方旅游条例中做出一些指导性、引导性的规定,在地方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或实施条例中规定户外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
拉明清介绍,《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进行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遇到危险需要接受救助的,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但是,哪些费用属于个人?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应该是多少?这些问题仍然不清楚。
驴友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 10 10月5日,17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潭河自然保护区露营被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驴友”每只罚款1000元。据了解,当地相关救援部门共出动公安消防官兵100余人,干部群众200余人,医护人员40余人,后勤增援300余人,出动车辆、冲锋舟80余辆,跋山涉水51小时,直接经济支出65438+万元。此后,有网友表示,除了惩罚“朋友”,还应该收取抢救费。
王天星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为驴友组织的应急救援应该是免费的。“政府的职责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安全。救助遇险的朋友,应该属于政府的安全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当驴友遇险时,政府提供救助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国家责任包括国家援助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责任以及确保公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责任。救助遇险的朋友是国家责任中救助义务的一种表现,并不取决于个人是否因自身原因而遇险或遭受痛苦。”
但王天星也认为,对少数人的救助费用由大部分纳税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此,美国的一些州采用了差别化的成本分摊方法."具体来说,政府承担未成年人救助的所有费用;对于成年人的救援,如果买了意外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不买意外险,按照自己的过错责任由政府和遇险人员共同承担。一般来说,政府分担的比例不超过60%。
对此,腊明清表示赞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紧急情况下,政府和景区有责任本着尊重生命的原则实施救援。但旅游者存在主观过错、非法游览、探险、突发事件后,应对救援费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拉明清说。
朱虎还认为,应该建立一套协调的成本承担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我国是分税制,很多补偿救助费用都是从地方财政出。各地财政收入差异很大。如果完全由政府承担,可能导致救助水平降低,也不利于避免公民盲目冒险行为。”朱虎建议,可以建立国家、社会、个人联合起来的多元救助机制。如果个人通过公共财政获得了特殊利益,他们也应该分担成本。在社会层面,可以通过保险机制承担风险;对于私力救助,救助方有权依据无因管理等规定向被救助人请求补偿。
采访的最后,拉明清说,《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的帮助后,应当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游客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救助费用的问题,意义重大。下一步应该是细化具体救助费用的比例和内容。对此,朱虎也表示,应该明确费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和有效,具体比例应该更加明确。对于具体分享标准、比例等非法律保留,地方立法可以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