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坠楼

事发后,两人都已死亡。那么就不能再追究该男子本人的刑事责任了。但女方家人还是可以向男方家人索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而且事发地点在女方学校,是学校的疏忽,女方家人也有权要求学校赔偿此事。但对于男方,学校没有义务管理和保护非在校学生。所以该男子在学校跳楼没有责任。发生了什么事?让我们来看看。

1.行万里路是灾难。

案件当事人为四川锦江学校女学生李某某和山东某学院马某某。我们不知道大三的李某某和大一的马某某是怎么认识的。但是男女关系是一定的。案发当天,马某某从山东跑到四川,跨越2000多公里。没想到最后是这样的结果。

2.溜进宿舍发生争执。

跑到四川的马某某来到李某某所在的锦江学院,趁李某某不注意潜入其宿舍。然后和李某某在宿舍发生了矛盾。他从宿舍拿起工具剪刀,将李某某杀害。然后他跳楼自杀了。

3.值得吗?

如果让我猜的话,马某某和李某某的矛盾无非是李某某要和马某某分手,马某某不同意。更严重的,可能是李某某有了新欢,马某某已经绿了。但这真的是一件大事吗?青春期的孩子把爱情看得太重了。其实这些东西真的只占生活的一小部分。因为这点小事,谁要为这个悲剧负责?

当然,男方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极端的,但这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国青少年之间的情感关系教育不完善,导致类似悲剧频发。保持理性和基本的道德品质,是当代大学生需要学习的重要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