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2009年本科、专科招生章程二

(5)我校明确提出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得填报我校所有专业,否则不予录取,要求考生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合格的化验单;

(6)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躯干四肢残疾考生不得以本校所有专业为理想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我们不予录取。

新生身体健康情况以入学后体检为准,达不到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我校本科、高职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要适当考虑,建议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不要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三年以上学制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生,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只招收女生(学校设在北京护理学校)。

第十四条我校在京招生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班面向北京所有考生开放。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顺义区)进行。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根据教学安排需要,学校在其他省区招收的定向生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就业。

报考临床医学山区、半山区定向班的考生,必须是房山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县的农村户籍。考生只能报考本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可在本区县范围内调剂;学校要求考生高考成绩低于我校同批次临床医学专业分数线,但最高不超过50分。

第十五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关于考生加分或减分等政策的规定,但考生条件还必须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类加分项目,学校在备案时予以认可,在录取专业时按照高考实际成绩进行排名。在高考实际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六条我校定向培养内地藏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阅卷、单独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我校“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报考我校的考生为第一志愿,在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和学校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综合成绩按比例排序(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 3),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各专业考生按所录取专业填报,入学后不作专业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我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多种资助渠道,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贫困学生资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各省市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详见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考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临床医学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09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江苏省考生,关于我校学业水平考试要求的科目和成绩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特刊。

第二十四条首都医科大学网站: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