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字第200649号,2006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类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我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良好;
(2)已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经考核批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真正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3)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四级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达到英语四级425分以上或取得国家英语四级证书;
第四条(非外语专业)高考语言科目非英语的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港澳台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学校承认的艺术生,不要求取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仍坚持说服教育的;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两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3.毕业后离校者;
4.外语水平达不到上述要求;
5、经学校或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处分,留校观察,毕业时获得硕士学位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3、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学院(系)、学校。
第七条我校组织的独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除须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并经考试合格。
第八条毕业时或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补充学位。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四、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一审查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3.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教务部门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发放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