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是:

1,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士人数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1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3.运输费用

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送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4、住院伙食补贴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实需要去外地治疗,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5.营养饲料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是对学生,尤其是正在成长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伤害。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校期间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损害,而狭义的学生伤害仅指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和教育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

(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医院或者相关机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