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山东大学学生根据同志们的取向、兴趣、爱好和责任感,自发组织起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社团实行注册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群众组织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六条社团活动经费通过缴纳会费、在校学生活动经费、企业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社团受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协会和管理组织成员

第八条协会成员必须是具有山东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社团领导和骨干成员应当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外籍、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领导的,应当到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团委指导成立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负责全校社团的注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评比,社团接受团委和学校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协会应当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人员。指导单位为山东大学所属院系、学院、系、研究所,指导教师为山东大学正式设立的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要对其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俱乐部根据发展需要和成员人数需要设立团支部,接受山东大学团委的领导。

第十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校级社团在学校团委注册成立,在各政府机关、学院、系、研究所等指导单位的具体指导下,面向全校招收新生,开展活动。学院级社团在学院团委注册成立。在学院团委或学院有关部门、研究所的指导下,从所属学院招收新生,开展活动。学院级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学院的名称开头。学院级品牌社团、特色社团的重点活动,经学院团委认定确有必要并报团委批准后,可面向全校开展。学院团委可参照本章程制定学院章程及实施细则。

第三章协会的成立

第十四条申请成立校级社团,需在学院团委注册成立校级社团(校级社团成立办法请咨询学院团委)。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和发展,社团在全校社团年度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学院团委认定社团日常表现优秀,可由学院团委注册成立。协会原指导单位和教师不变。每年团委都会根据全校的建设发展规划,定期安排一些名牌的院级特色社团转型为校级社团。根据方案,团委还可以直接面向全校招收急需注册的校级社团。

第十五条转为校级社团或者直接注册校级社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前应冠以“山东大学学生XX社团/俱乐部/学会”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点;

(二)有相对固定的社区指导员和指导单位,指导员和指导单位必须熟悉社区的活动并能胜任指导工作。学生社团可聘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担任社团名誉职务,但必须事先征得团委同意。

第十六条转制为校级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应当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向教育部或者研究产业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登记表;(4)协会指导员(指导单位)登记表。

第十五条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二)活动目的、范围和方式;(三)协会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四)执行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程序和权限;(五)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六)章程修改程序;(7)终止社团的程序;(八)其他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团委、教工部、研工部在接到申请后2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不符合章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二)性质和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现有社团;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

(四)在申请准备中弄虚作假的;

(五)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经批准成立的协会,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设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社团注册后,可以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刻上统一规格和文字的方形印章,供社团开展工作。邮票的设计必须报团委备案。协会负责人负责邮票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在校内按照其章程在社团成员内部进行。社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发布广告、公告等全称。未经许可,任何社团不得擅自冒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区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社区和社区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开展活动,应当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由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指导单位公章的活动方案,报学校团委审核备案。学校学生会联合会将在社区网站上公布。不符合学校、社团相关规定的活动不予备案,不得举办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提交包括预算、安全方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 * * *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活动。举办涉外和港澳台活动的组织,必须经学校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活动结束后,俱乐部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团委作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办郊游、社会实践和外出等各类校外活动以及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时,必须按照《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举办校外活动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详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活动可行性论证会,办理安全监管函;开展外出活动,必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协会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严重过错的,其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领导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协会成员的监督。协会会员发现协会存在违法乱纪、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时,可向团委、学联举报。

第二十七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内部刊物的编写和发行,必须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后,再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社区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网站(网页、论坛等)的建立。)由一个社团必须按照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管中心、团委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协会及其领导人对其网站(网页、论坛等)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团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更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协会宗旨和章程不符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团委、学联监督检查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因保管不善,造成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协会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九)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十)社区两个月内未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开展学生社团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学校团委会同教育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公司财务

第三十一条社区经费由各社区自行管理和支配,所有社区经费必须用于组织活动所需的一切合理开支。协会财务工作接受团委、学联和协会会员(代表)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协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需定期向团委和协会会员(代表)报告财务工作,协会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会员可以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提出质疑,协会负责人需要给予准确的回答。学校团委、学联随机抽查社团财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团委以项目审批的形式支持社团组织的水平高、影响大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团可以通过组织活动向校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寻求资金支持。协会收到的任何捐款,必须事先如实向团委和学联申报,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34条(财务收支帐户之保管)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设立财务收支帐户,并由社团负责人以外之人保管。应当每月向本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每学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支出情况,接受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社团应坚持节约的原则,合理规划和使用有限的经费,组织满足学生需求的社团活动。协会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社团的财务记录应当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清楚、票据完整。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和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团委根据其章程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财产,也不得在协会成员之间分配。

第六章社团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38条社团登记

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未参加登记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团变更

社团需要修改章程或者变更社团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审批部门审查备案。

第40条协会的取消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学校管理制度或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团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或者合并;

(四)被责令关闭或者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十一条社团申请注销后,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查。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审计无关的活动。协会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署、指导教师或者指导单位签字盖章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大学所有经法定程序成立的社团(学院级社团由学院团委参照本章程进行指导)。如与本章程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团委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