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2020年入学考试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高级中学、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GB代码1029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目前有三个校区,其中江浦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丁家桥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新茂莫路5号,虹桥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具有100年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学校。
普通高校,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14高校之一,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校。
第五条学校面向江苏省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授予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业大学。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领导机构是本科招生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任命。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的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以及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的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学校学生招生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的省级学生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我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网上联考生源不平衡问题。招生计划根据学生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学校向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投档比例,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学生可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其中,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相关要求,招生项目包括棒球、垒球、田径、乒乓球。考生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要求。其中,棒垒球项目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考,田径、乒乓球项目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通过测试后,我校将根据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要求,省级专业统考和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江苏省考生填报志愿的最低要求是7门必考科目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不超过3门(C级及以上为合格)。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有明确录取规则的,按其规则录取;没有明确录取规则的,按照省统考和高考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综合评价的江苏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并须在我校报名材料初审合格后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并通过公示的考生,由我校根据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招生制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 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移交比例。人数不足的,参加平行院校(含服从志愿的院校)征集志愿录取或按规定抽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适用于江苏省考生)普通学校录取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要求如下:选择学科BB(中外合作办学BC),要求学科必须合格(或C级以上)。
第十七条(适用于江苏省考生)学校将入档考生的选考科目成绩折算为年级级差成绩,将年级级差成绩加入考生投票成绩后排序。选考科目物理(历史)成绩达到A+或A的,分别加3分和2分;另一门选修课成绩为A+或A,分别为2分和1分。
第十八条学校在录取考生时,将采取专业级差(总体级差不超过3分)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录取)。投标分数相同的候选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相同分数比较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应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含建筑学、城乡规划5年。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的艺术基础,不适合色盲、色弱)。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录取新生对男女比例没有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落实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限制考生参加考试的外语,公共外语课程中只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考生被学校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会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江苏省物价部门(苏加费[2065 438+04]136号、苏加费[2065 438+07]243号)核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专业5200元,
理科专业5500元,
工科专业5800元,
医学专业6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6400元,
优势学科在原有专业基础上上涨了10%。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学年人民币800-1500元/人/年(苏财综[2004]122号,苏家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学费按学年预付,学年结束结算,毕业结算。具体来说,收费及相关退款按照苏家费[2006]319号文件及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审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体系,为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开辟了“绿色通道”,拥有超过100的奖助学金,保障和激励学生成长成才。具体可以参考我们的本科生资助网。
第三十条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11816。
招生电话:025-58139090
招生传真:025-58139090
电子邮件:zhaosheng@njtech.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8139070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tech.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