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2010]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试行办法》(桂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2005年第12号)

第二条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转制为企业的除外)所有新进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技能岗位),一律公开招聘。除国家政策安置、上级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涉密岗位外,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的。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就业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根据空缺岗位的职责和资格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监督纠错等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使用计划、招聘审批、招聘报名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组织和启动

第六条市、县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计划、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年度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计划应当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单位性质、工作人员数量、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公开招聘计划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备案的,不得组织公开招聘。

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介绍、招聘范围、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考试时间(时限)、内容及范围、报名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除特殊工种和岗位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人员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个别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紧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招聘公告应在公开招聘正式报名前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应在市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或市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发布。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备案,并在招聘公告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招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五)报考执业(专业)资格制度岗位的考生,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专业)资格证书;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工作:现役军人;正在就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查出有舞弊行为,并被给予不予报考时限的;被依法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未被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十条申请登记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网上进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和招聘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前确认,并接受应聘者对招聘具体事宜的咨询。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严格按照简章公布的岗位条件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严或擅自改变已公布的招聘条件的,参加笔试的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招聘资格,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网上报名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考生应认真查看所报考职位的招聘条件,不符合条件者将被取消招聘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同一职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职位数3倍的,应减少招聘职位数或取消招聘职位,通知报考人员后方可开始考试。个人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确需当年补缺的。招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工作程序审核后确定是否开考。

考试和评估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需要具备的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考核方式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岗位特点。

第十二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公共事务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主要包括时事政治知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

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职业道德以及对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专业考试的科目和方式以及是否进行专业考试,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行业、专业、岗位的特点确定。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素质和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口头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协调、自我意识等,以结构化面试为主要面试方式。

实践能力测试作为面试的一种方式,由招聘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实操或结构化面试加实操、试教等方式进行。

面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组织专人对进入面试的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递补同岗位笔试成绩。

第十三条招聘方式应当根据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确定。

(一)初级职员即9级以下管理岗位、11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3级以下地勤岗位的招聘,原则上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管理8级以上、专业技术10级以上、工人二级或硕士学位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可采取直接面试的形式;

(三)招聘高层次人才,如管理七级以上、专业技能七级以上、工作经历一级,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位、国外硕士学位、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委组织部可备案。

(四)驻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和常年需要在外地工作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可直接与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按此方式应聘的人员,在受聘单位或同等条件岗位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需要笔试和面试的职位,一般应先笔试。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招聘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每个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由于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且排除已审核通过的职位,个别职位因参考人数少达不到规定比例,确需当年补缺的,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相同者,并行进入面试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考生提供笔试成绩和职位排名的个人查询。面试人员的姓名、业绩、职务排名等必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人才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成立面试考评组,一般由7至9人组成。要加强面试考官培训,提高面试技能,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和行业建立面试考官数据库,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

每个职位面试结束后,应立即公布该职位候选人的面试结果。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所有应聘者的面试成绩和职位排名必须在招聘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加50%计算考生成绩。考生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考核环节;如果此时面试成绩相同,市人力社保局将组织再次考试,然后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核。评估小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必须根据评估内容、规定的程序、事实和法定理由作出评估结论,并出具具名的评估报告。主观臆测鉴定作出的考核结论无效,招聘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考核。原则上,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试不合格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公示、录用

第十八条体检

(一)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拟录用人员体检工作,并负责组织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特殊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2)招聘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要求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替补人员。

(三)组织体检,要认真负责,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公开透明。医学检验人员与有回避关系的医学检验人员应当回避。对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公告范围内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和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依次审核同意,再办理编制使用审批、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有严重问题且有证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问题严重,但难以核实的,暂缓聘用,待核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已办理招聘手续,经核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取消招聘资格的书面决定。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信息库。对已进入面试但未被录用的考生,根据其职位和考试成绩,按先后顺序予以录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因工作需要有招聘单位且同时有空缺的,由招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免于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直接进行面试、考核、体检和公示。考核合格者,可申请聘用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员工共同签署,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聘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就业后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应当公开信息、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要成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的招聘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对考试、考核、聘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向社会设立招聘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试题必须实行集约化管理,试卷的印制、运输、交接保管、考试、评卷等环节严格保密,防止泄密、漏报和营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是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单位负责人,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办理招聘事项时,招聘单位负责人、招聘工作负责人如有上述与本人有关联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行招聘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招聘资格,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格公开考试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书、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2)考生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试、考核过程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违规招聘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规则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要超限额招聘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是超限额招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籍人员的,必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部分特殊岗位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和地区公开招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定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