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所大学交了学费,但还没开始。现在我不想在那里学习。我该怎么告诉他给我退学费?不冒犯他们?

这和不得罪没关系。另外,你们这些没报到的,不知道要不要办理休学手续。这是学费退款的规定。你可以看看。你的估计可以退很多。你没去上课。因故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

下面有具体的,看看吧。

具体金额根据办理取款手续的时间不同而不同。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

先决条件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财[2006]2号

2006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高校收费管理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益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仍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一些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和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1)学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招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科(职业)学生、预科学生和专科生;第二学位、双学位、双学位和辅修学位学生;各国未安排财政拨款的硕士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毕业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负盈亏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的学生等。);以本科和研究生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自考班、应用自考专科班的学生,收取学费。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并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住宿费。

住宿标准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意见,按照成本补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考试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入学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普通高校学生入学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入学考试,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考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报名、考试。高等学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高等学校考试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高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管理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

(1)服务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统一收取。严禁高校提供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对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高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各地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的名义。),高校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服务,并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的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或高校委托举办的培训班,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为收费

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基础上,高校可以为服务商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一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理费中收取任何费用。大学生公寓的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不得统一配备。

规范各地高校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焦健〔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未经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高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证照、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取服务费时应当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拨付。原则上,服务费也应该由学校的财务部门收取。不符合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独立管理、独立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要全部用于办学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发放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认真落实收费管理中的“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地方教育、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以各种借口违规收费的,要按照各自职责从严处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学生来内地高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实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