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自治市本科生学籍管理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二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后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其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查的人被允许注册并获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考试复试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负责。对于患有疾病,不适合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治,一年内能够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暂不报名,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再次办理入学手续。复试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取学籍的,一经查实,随时撤销学籍。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春秋学期开学前,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交学费后才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请假或暂缓办理报到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未经注册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七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为五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期。本科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报名。

第八条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本科生,可以提前毕业;正常学制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累计学分达到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计划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

第十条每学期学籍考试和毕业资格考试所包含的学分,是指学生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考试和待遇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一条根据校际协议学习的课程学分,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以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替换相应的课程学分。

辅修学分和SRT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清华大学学生处分管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书面申请请假。三天以内请假由本系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时应附上校医院证明。

学生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离校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出境,应如期返校,并向本系主管教学部门报告。未能做到这一点的人将被视为违反学习纪律。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未回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抄作业(论文、报告);不得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不要抄袭别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用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的,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文字材料应注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禁止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依据《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评估和成绩记录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将被记零分或不及格。

学生所选课程是否合格,会记录在成绩单上。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以上通过(清华大学英语一级另行确定),获得课程学分。一般成绩为“优秀”、“及格”或“不及格”、“优秀”或“及格”者,将获得课程学分。

考核办法、成绩评定办法以及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由教师自行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和出勤率。

第二十一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含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试前未完成实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全部作业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

抄袭被视为无偿作业。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计算学分成绩时计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上只记录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自学课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并经学生所在系教学部门负责人批准。

(2)学生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出现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自学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无需听课。

(3)凡经批准自学一门课程或部分课程者,应在参加考试前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通过考试的人将获得这门课的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申请自学。

第25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申请复读:

(1)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课程的复学手续。

(2)课程重学成绩按最新成绩记录,学生成绩单按学习次数标注“权重1”和“权重2”。

(3)同一门课程的每一次考核结果都计入平均学分计算。

(四)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没有限制。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合格课程(清华大学英语一级除外)。

第二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期考试: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教学部门提出延期考试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延期考试的申请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

(2)延期考试一般因原因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再学习和放松考试过程中,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并在下学期参加本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名中心咨询复学或延期考试的有关事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中心办理复学或延期考试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平均学分成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考核分数(满分为100%的课程),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的平均学分是用学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除以学生同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第六章停学、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期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休学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病假、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系或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申请休学,经系同意并出具休学证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休学。如果某个系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对某个学者进行休学,该学生所属的系会发出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学者在学期中被停学,该学期将被计为休学。学期开始后两周,学者停学,本学期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已考核的课程有效,已完成但未考核的课程可暂停和退出。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休学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休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暂停学业。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暂停和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员,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者在休学期间可向学校申请参加课程学习,复学时考试成绩有效。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休学学者复学,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申请复学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校医院复试合格者,经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试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或学者,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部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按其选修课程转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第七章转系转校

第三十七条非定向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每学年转学一次,由学校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安排。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当如实记录在成绩单上。

第四十条转系应当明确转系前学生所修课程,转系学生应当符合转系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院系转专业,在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到其他机构完成学业。已被学校开除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

第四十三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申请转学或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在原系参加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转学相关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试读、转学、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一学期(夏季学期和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的,转入试读,暂时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试读期间,春秋学期取得30学分以上,夏季学期取得全部学分的,可以取消试读。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用期为一个学年。试用期满,不符合取消试用期学分条件者,可申请转入专科或退学。

试读终止后或试读期间再次发生第四十六条情形的,转入专科或退学。

第四十九条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校。

大学毕业生应获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已复读者除外)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

(二)试读不符合终止条件,不符合转入专科条件的。

(3)本科转专科,四个学年内未取得专科毕业资格(从入学时算起,不含休学、休学)。

(四)不论何种原因,未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者复试不合格的。

(七)连续两周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回避。

第五十一条对已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发给他们,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将在学校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与学生休学有关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休学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休学手续,其档案和户口交回户籍所在地。

(2)休学学生按期办理休学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颁发证书。

(三)学者在秋季学期退学的,学校将退还下学期已缴纳的学费及相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的,已交费不退。

(四)被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对符合辅修专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颁发竣工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达不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但处罚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最长学习期间,毕业后允许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不合格课程。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凭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见习已完成学业的学生,在见习解除后,允许凭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本科学生转入专科,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修读辅修科目者,因辅修科目未完成,不得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毕业后可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最长学习年限内),辅修科目合格者颁发辅修证书。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收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根据《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3年7月修订)修订,自2005级学生起实施。港澳台学生和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