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西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七条用水、用电的申请和验收
(一)凡需要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应与学校签订水电供应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改变水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用水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先向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需要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10KW以上)电力设施设备的单位,将采购申报材料提交基建后勤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表,凡能集中计量的建筑物和单位,必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功率分摊,用水量按住房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更改或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的,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九条水电费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水电收费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部门办公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三)学校内其他所有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发生额缴纳水电费;
(4)学生宿舍学生用水用电“定量免费,超额付费”;
(五)生产经营、单位用水、用电全额收取,并加收10%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部门应按月检查水电消耗情况,并按月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报价报告;
(七)费用根据对象不同分为“代扣”和“自付”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后勤集团等单位和个人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支付;(八)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批准后,财务部门凭《水电费缴纳通知单》直接拨付该单位资金。
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和实施;
(二)凡新建和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应提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工程不予通电;
(三)需要改造单位内部水电设施和管道的,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处置;
(二)学校内的变(配)电室、泵房、表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基建后勤部门负责;
(3)后勤组负责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用电的教育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倡导节俭生活方式,形成节俭风尚;
(2)党政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人在行走时关闭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超过20℃;
(三)各二级学院、院系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节水节电监管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对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4)学生处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纳入学生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 * *教学楼、公共* * *教室水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水电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和景观灯的切换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用水、环境卫生、道路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