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查报告

法律调查报告(参考范文)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为什么这些生活在象牙塔里,被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非常单一。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只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不存在作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该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案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 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均涉嫌盗窃;

(2)涉案金额(后果):大学生涉嫌盗窃的对象均为流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手机、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大部分在1000元左右,仅有一起案件涉及7000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故意伤害罪最高的罪名是“轻微伤”,多为轻伤;

(3)侵害对象:大学生犯罪的对象多为同学,越熟悉越容易被侵害,就像宿舍同学一样。我不认识的人被侵害的情况只有两起(一起故意伤害案,一起盗窃案);

(4)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担保人一般都能遵守法律,只有一例因无法传唤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除外;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审判程序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构成:涉及的大学生中,专业为民办高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和公办高校。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没有出现公立高校本科生犯罪的情况。

(7)年龄结构:主要是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没有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案例。

(8)户籍特征:主要是外地来京就读的大学生。当地学生犯罪的案例只有两起。

(9)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执拗的感情。他们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口供很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没有翻供。

二、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中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而言,重点还是学历教育,而不是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在几次呼吁后有所改善,但远不理想。中小学教科书中没有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即使在大学,也只在大学第一年开设一门必修课“法学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和家长只关注分数,忽视素质教育,遵纪守法的观念非常淡漠。

2.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虽然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他们大多从小在学校,与社会接触不多,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环境来看,学生从小接触最多的是电视、书籍、报纸和杂志。港台的一些不良影视作品、杂志,从视觉上、精神上冲击着学生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言行。一些浸淫已久的学生,离开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更为宽松的大学后,可能会误入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在事发后都后悔了,但也无济于事。

从学校环境来看,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私立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成人教育学院位居第二。不可否认,一些私立大学为吸引高考失利的学生和低分学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那些想在社会上继续深造的人提供了机会。而他们这种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运气和冲动。在大学生犯罪中,几乎没有预谋犯罪,大部分是冲动犯罪,即即兴发挥。实施盗窃的大学生大多贪图虚荣和享乐。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像鬼一样偷别人的东西,只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和兴奋而偷的;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大多头脑发热,容易冲动,伤害他人后后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和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罪犯均为大一、大二(含大专)学生,尤其是留学生。外地大学生第一次来北京读书,远离家乡亲人,周围环境变化大,心理处于从学生到成人的过渡期;再加上囊中羞涩,心理容易失衡或犹豫,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控能力差或者一直懒于思考的学生,如果没有人给他们指导,很容易误入歧途。

4.诱发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发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发犯罪的导火索,是受害人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强,给了有不良想法的大学生可乘之机。盗窃案件中,赃物多由被害人放置在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导致思想不良的大学生入店行窃;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及时避让,以退为进,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办理大学生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大学生刑事案件中,承办人应以挽救为主,以自我为中心,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大学生犯罪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一直表现良好,只是暂时迷茫的大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安慰,鼓励他们继续学业(或继续深造);对于个别确实主观恶性大的“害群之马”,承办人也要注意与普通罪犯区分开来,仔细审查后再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要及时与学校和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率结案。大学是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点,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办案中忽视对犯罪大学生周围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单位要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主要是民办学校)完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校风,特别是做好新生入学后的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大学生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

3.承办人要特别重视案件办理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上并不恶毒,大部分是轻罪。一般服刑一年左右就会回归社会,很多被判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的时间会更短。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大学生经历了人生中最惨痛的一课。靠自己的努力很难“跌倒的地方站起来”,更多的需要身边亲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断绝家庭关系,对出狱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可能促使他们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承办人要关注自己办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式了解他们的近况,鼓励他们改过自新,帮助犯罪大学生及时打消消极思想,重新扬起人生的风帆。

4.承办人应及时对大学生犯罪案件或类似案件进行研究,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犯罪发生地高校联系,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平时保管好自己的钱财,遇事冷静沉着,不冲动行事,能起到良好的预防犯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