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规划政策

法律解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该计划自2003年开始实施。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研究生到西部基层开展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志愿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

根据《关于实施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将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资金保障。志愿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人们可以根据任职地点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月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1.2元,二类地区21元,三类。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2.为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志愿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发放报到证。

3.志愿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作为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报考中央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5分。

志愿服务年限不满1年的,可以作为社会从业人员报考公务员,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志愿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1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志愿者保险由国家项目办提供保障,保费为每人350元。该保险是大学生志愿参加西部计划的综合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