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后参军的四项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计划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二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收大学生退役士兵。第三,大学生(含大一新生)服兵役应纳入被学校排除在外的学生选拔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学位。四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伍,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成绩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五是单独列出退役大学生招生计划。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伍。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考试,招生比例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扩大。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回归专业的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返校,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转到我校其他专业。七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录取。第八,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成绩达到二类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学位。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录取成人本科;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院校(学院)学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院校(学院)学业后,免试录取普通本科。九、退役大学生(含大一新生)复学或入学后,其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不经军事技能训练可直接获得学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22周岁前仍可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主动,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初审合格的,称为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应当被征集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