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官网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第四条高校国家标准代码:12619。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从化温泉镇;邮政编码:51097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颁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省院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广东省为本科二批B线,广东省外为本科二批或三批。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编制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预约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均衡的情况。由高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安排在本批次学生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的规定?学校负责招生和监管?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文科、理科、音乐、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投资比例:

1.广东省本科招生采用平行志愿,文理科专业比例不高于105%。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理科专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会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进行适当调整。

3.音乐艺术类的投入比例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投入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条件下,学院根据考生本人意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根据?先得分?原则上实行专业分级,即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个专业志愿,如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个检查该生后续专业志愿。不存在专业志愿等级差异。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或有相关特长者。

第二十二条未录取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有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中有空缺的专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相关科目及外语要求:

外语要求:英语是学院的公共外语教学,非英语语言考生要慎重申请。

视野要求:具体专业视野要求以原籍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往届学生和新生,男生女生,专业录取没有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院美术、音乐专业的考生,专业定级时,投档考生总分按考生文化成绩的40%、技术成绩的60%计算,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学院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其中至少有两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学校美术、音乐专业的考生,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至少取得两次D及以上成绩。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经省招生办公示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项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在学院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高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符合要求或经复查不适合所报专业者,转专业或取消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9500元-27500元。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住宿标准:空调房1.500元/生,空调房1.700元/生。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广东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详情请访问/咨询。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纪检监察投诉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陈云飘

监督电话:020-61787331

传真:020-61787368

电子邮件:cyp@nfsysu.cn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61787326

传真:020-61787333

电子邮件:nfzsb@mail.sysu.edu.cn

学院网址:/

招生网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02年3月6日经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受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委托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