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乡自修大学

1,北京市最近制定了一个规定: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商业主,可以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从外地迁到北京;另一方面,普通北京市民受到严格限制,其外籍配偶必须年满45周岁,结婚10年以上才能迁入北京。

工人单调的进京政策放松。九类子女或配偶可以办理北京户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经批准后,其子女或在外地工作的职工配偶可转入北京工作。

通知明确,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在外地务工的,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一个子女转移到北京市:申请人在北京市无子女;申请人年满50周岁且患有重疾,其在京子女也患有重疾;申请人50岁以上,患有重疾,子女在京未满12岁。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配偶在外地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偶转京:申请人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年龄35周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父母在京,配偶35周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性,配偶在天津、上海居住5年以上;申请人是全国高校毕业生,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要求,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在北京登记小城镇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京郊小城镇建设试点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1997]41号), 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京郊小城镇建设试点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政府)

根据上述政策,外地人在北京市以下小城镇或卫星城起步区购买两居室及以上商品房,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北京市小城镇户口。

33个小城镇名单: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刘立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城;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杨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蔡羽镇;平谷区的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宋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西王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14卫星城名单:通州区通州镇;大兴区亦庄、黄村;房山区的燕房和良乡;门头沟区的城门城;昌平区昌平镇(南口、碾头)、沙河;延庆县延庆镇;怀柔区怀柔镇(雁栖、庙城);密云县密云镇;平谷区平谷镇;顺义区顺义镇(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

实际情况是,有很多外地人在北京买小城镇商品房,要求投资解决北京小城镇户籍,而北京每年下达的小城镇户籍计划指标非常有限,很多人排队等一两年才能拿到指标。具体手续和你选择的小镇有关。你要做的第一步是确定你要申请北京哪个小城镇的户口,然后买这个小城镇起步区的商品房,再决定在当地注册公司。具体手续你需要咨询镇政府,最后到公安机关申报户籍相关信息。如果你符合要求,你就会被批准。具体手续复杂。你最好亲自来北京或者委托北京律师或朋友协会处理。

3.户口的登记和转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本人或户主未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和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四联为本市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完成”(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移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户口簿》。

(三)移民与室内成员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入户、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住房必须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复印件;农业人口必须出具村委会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必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劳动教养的,提供释放监管场所证明或劳动教养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监外服刑人员进入住宅的,应当提供监管场所的释放证明和派出所所长的审批表。

第五为城市迁入。

对户籍在市外的,必须出具以下证明,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复员退伍军人从本市参军的,须凭市或区、县复员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的《回乡通知书》、《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入伍的,出具市局入户通知书、档案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复员证明或转业证明;本市入伍后户口注销后,由部队回原籍的,由师级以上单位出具退伍证明;上述人员还须出具军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7)外省市人员要转京或投靠其他户口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准予迁入证明、户口通知书。

(八)移民人员成立新户,非农业人口须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自办住房的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农业人口必须持有村委会同意开户的证明。

上述人员迁入户口时必须持有迁入户的《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退出部队、休学(经市局批准的除外)且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时办理(派出所批准的户口登记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无业夫妻在北京投靠转为农业户口。

(1)验收条件

1.申请人45岁,结婚10年;

2.申请人年龄在4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结婚满5年;年满55周岁的申请人,结婚应满2年;

3.随行子女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不能超过25周岁,未婚无业;

4.避难的人不是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向避难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避难所所在的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向户政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三)需要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签名相同);

2.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是农业户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或者失业证;

6.再婚者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陪同人员为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子女为二胎的,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生育证明,本市司法部门出具亲子鉴定;超计划生育必须出具原罚款收据和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未满25周岁的独生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出具的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八条退休夫妻投靠北京转为农业户口。

(1)验收条件

1.干部男性60岁,女性55岁;

工人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

2.特殊工种,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

3.在外省市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4.随行子女应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不能超过25周岁,未婚无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向避难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避难所所在的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向户政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签名相同);

2.申请人(离异)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出具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4.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的未满25周岁的独生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出具的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者失业证;

7.再婚者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应提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九条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入农业户口。

(1)验收条件:

1.夫妻双方达到离婚退休年龄并同时申请(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55岁,女50岁);

2.申请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3.申请人无外省市县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向避难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避难所所在的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向户政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签名相同);

2.申请人(离异)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情况证明;

4.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录、招工、投靠等户籍政策而进京的,提供审批单位批准进京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条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随父申请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个孩子。

(1)验收条件:

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有常住户口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2)程序:

申请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可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果其父亲户籍所在地的分(县)局已经设立了户籍大厅,可以向户籍大厅提出申请,由分(县)局审核,市局审批。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申请人及其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证》原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通知书;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亲与母亲再婚的,双方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再婚前已有子女的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证明、父母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市来京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具有公司制和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设立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办理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具备:

(一)连续三年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的房屋;

(三)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缴纳人民币8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缴纳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四)本市从业人员连续三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90%以上;

(五)无犯罪记录,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通缉。

(二)在市内八区以外的区(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三年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的房屋;

(3)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缴纳4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缴纳654.38+50万元以上;

(4)企业职工中本市职工人数连续三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无犯罪记录,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通缉。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请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可向所购房屋所在区(县)公安分局(县)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提供的证明

1.家庭应用;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在北京的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税务收据;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在本市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户籍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

13.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北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书。

根据《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2006 54 38+0]73号)第八条规定,在市内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自户籍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城镇户口迁移,五年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处理时间限制

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县)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派出所级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如下:

(一)派出所处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分局(县)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进京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市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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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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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接待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8: 30至165438+下午0: 30至17: 00。

办公地点:北京成寿寺路19号。

联系电话:87680101(监督举报);87682129(北京户口咨询);87680153(永久居民咨询);87682116(暂住人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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