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学院2017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学院章程,结合本校普通本科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大理学院;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层次:硕士,本科;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为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宏声路2号,邮政编码671003,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679。学校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凡具有大理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授予大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大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大理学院招生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大理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大理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和本科招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大理学院有17个教学学院,62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法律、教育、文学、科学、工程、农业、医学、管理、艺术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上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大理学院在各省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及其他要求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详细介绍请参考学校网站。
第十一条我校为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保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我校招生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大理学院本科招生面向30个省(区、市)。其中云南省分一、二批招生,全部在云南省外分二批招生。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包括加分或减分等政策,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给其中一项加分,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身体残疾的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非英语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外语教学在新生入学后用英语进行。
第十六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通过。
第十七条大理学院被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主要选修科目要求如下:
各省市招生专业专业代码考试科目要求
上海经济020101不限。
理财120204不限。
医学影像100203生物化学物理
口腔医学100301生物|化学|物理
临床医学100201生物|化学|物理
浙江医学检验技术101001化学|生物|物理
环境科学082503化学|物理|生物
新闻学050301历史|地理|思想政治
英语050201历史|地理|政治
汉语国际教育050103历史|地理|思想政治
花园090502生物化学地理
临床药学100703生物化学物理
临床医学100201生物|化学|物理
医学影像100203生物物理化学
财务管理120204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法学030101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应用心理学071102思想政治|历史|生物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物理|化学|地理
预防医学100401物理|化学|生物
建筑学082801物理|历史|地理
统计学071201物理|生物|化学
通信工程080703物理|生物|化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物理|生物|化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物理|生物|化学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
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九条根据批次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录取的原则。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批次档中,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者,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分数高者优先。
第二十条按照志愿填报批次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投档线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生。
第二十二条录取学生名单应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网络媒体上公布,学校还应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各专业成绩及最低分数线。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临床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建筑学等专业基础学制为5年,弹性学制为4-7年;其他专业基础学制4年,弹性学制3-6年。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复试。对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被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费:新生入学收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具体来说:艺术类:8500-9500元/学年;教育文史类:3400元/学年;法律、经济、管理类:4000元/学年;理工类、农学类:4500元/学年;医学类:5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住宿标准:住宿费(每生/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样化的学生资助制度。提供经济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咨询和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宏声路2号
2.邮政编码: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2219956。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学校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大理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