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证书要求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院毕业生,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三级管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主席为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校长,委员为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教务处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系主任担任,委员应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选任。学位评定(分委会)的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最终评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违反规定作出撤销学位授予决定的;

(三)研究和办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各院系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医院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根据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审核;

(三)研究处理本部门学位授予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做好学位资料的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经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证明,确实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

(二)学习期间被确认有两次考试(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毕业论文涉嫌抄袭、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学习期间,经确认有考试(考核)作弊行为的,限制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限制授予学位(已解除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声明,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推荐,报教务处审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业总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60%(含)以内。

(二)受处罚后有下列突出表现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已获得国外大学硕士学位者,由外办协助审核相关材料,国外大学列入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大学名单);

2.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资格;

3.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并获得相应奖项:

(1)国家二等奖以上(含);

(2)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注:各类比赛:列入全国大学生竞赛名单的比赛,其中以集体项目为主(前三名)。

4.第一作者在普通公立本科高校学报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含)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论文;

注:国内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

5.获得一项与该生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该生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专利权人,学生为第二专利权人),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明奖;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并成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合格或以上);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两次以上(含);

8.获得大专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9、对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表现等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10.取得毕业证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学生符合本条第1、2、4、5、9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补充学位;

11,其他学位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

第十二条。因各种原因已完成毕业,后准予毕业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补充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允许辅修本专业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a)已获得专业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辅修专业属于交叉学科范畴。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考试和授予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务处审核;

(二)院教务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在网上公示;

(四)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学院教务处做好学位资料归档工作,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如发现授予学士学位有错误,或以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的,由各系学位分委会重新审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位证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1 10 14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被限制学位的学生,在一年内(2021 10 10月14-2022 10 10月13)申请学位授予的,仍应按照《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达夫至诚教育〔2002〕101号)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