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准工资?
(1)一个月以上支付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年底双薪、季度、半年度、年度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没有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根据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从事的劳动。
标准工资是加班费等劳动权利的计算基础,所以劳动者掌握什么是“标准工资”非常重要。根据劳动合同,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是500元,技术津贴是1,000元,所以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元),而不是1,200元。
新快报讯中国社科院联合烽火近日公布了2007年中国主要城市白领的工资标准,包括物价水平、生活成本、交通成本、城市现代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单位:人民币)。农民工在以下基础上增加1800元。)* * *分为七个等级(见下表)。月收入1.85万在香港,5350元在上海,5000元在北京,4750元在广州算白领。
一档:香港18500,澳门8900;
二档:上海5350,深圳5280,温州5020,北京5000;
三档:杭州4980,广州4750,苏州4300,厦门4100,青岛4000;
第四档:南京3780,福州3380,无锡3200,天津3150,济南3120,
大连3000;
五档:郑州2880,昆明2800,武汉2680,海口2600,长沙2480,
三亚2360,重庆2250,沈阳2100,乌鲁木齐2100,Xi安2080;
第六档:成都1900,哈尔滨1700,呼和浩特1700,贵州1600,
长春1500,兰州1500,银川1100,西宁1000;
七档:拉萨900。(
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核算,有利于计划的编制和检查,有利于工资管理,正确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合营企业、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核算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小时工资是指按照小时工资标准(含地区生活费补助)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三)新员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以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有限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照工作任务全包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照营业额提成或者利润提成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健康津贴、技术津贴、年度工作津贴和其他津贴。
(2)价格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工资是指加班工资和按规定支付的加班费。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假、休学、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小时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以外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支付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有关的费用;
(三)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关的费用;
(四)劳动保护支出;
(五)稿酬、讲课费和其他专业稿酬;
(六)伙食补助费、伙食费、中转差旅费和安置费;
(七)自带工具和牲畜到企业工作的职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补偿费;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
(九)支付给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十一)在雇用临时工的工资之外支付给用工单位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按加工订单方式支付给家政工人的加工费和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学生的补贴;
(十四)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单独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私营单位、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企业单位以及涉外企业单位相关的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工资总额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