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该为坏人辩护吗?

法律主观性:

律师有权为坏人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具有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为所有潜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其中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不仅要遵守普通法律人的一般道德,还要遵守职业道德——首要的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利益。因此,律师的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则特别构建了一道屏障,将委托人和律师置于同一利益范畴,使其优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确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的要求,有利用一切法律条件和机会与检方博弈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是委托人人格的发展和自我实现,是“自私”和利己的。律师作为职业群体,不能拒绝辩护,就像检察官不能拒绝公诉,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即使是刑事案件,律师也必须站在普通大众的角度为所谓的“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其职业地位使然,就像医生应该为病人服务,演员应该为角色服务一样。从规范的角度来看,为“坏人”辩护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其机制是这样的: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正审判前被推定无罪。既然他是无辜的,他就无法做出好坏的法律甚至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能、不能也不需要区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他们只需要根据专业判断,权衡接受委托是否合适。第二,即使是有明确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也不能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坏人”划等号,因为前者是有刚性规范的法律判断,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第三,即使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归为“坏人”,但一旦社会观念甚至制度不支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必然导致部分人失去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或不当刑事责任的发生。但“坏人不应由律师辩护”这一理论的最大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这一行的律师的道德谴责和贬损,导致律师执业难。理智上,众所周知,法律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但在心理观念甚至行为上,一些人却“鄙视”甚至“厌恶”这种行为,在舆论上吐槽、翻白眼。要改变这种社会心态的误区,我们需要明白另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为什么所谓的“坏人”要享有辩护权。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