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大学后,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我能上大学吗?
考上大学后,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可以上大学了。
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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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及时告知与其发生性关系者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
(三)就医时,如实告知主治医师感染或患病的事实;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传染给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机构或者负责人的执业许可证。
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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