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2006年大连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
l,毕业生,平时在校英语四级不过,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意收他。该生不了解非沪籍毕业生留沪就业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咨询学校就业部门,认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只要用人单位同意接收他,就可以直接派他到本单位工作,但拒绝联系本省市用人单位M。最后该生因为不符合留沪就业条件,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留沪的批准,L回去选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毕业生对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或不充分了解,没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就业单位,从而错过了就业的机会,影响了就业单位的落实。所以毕业生要充分把握现在的就业规范,才能找到自己理想的用人单位。
一、教育部及相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定
教育部主管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颁布于1997 & gt;该规定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全面的就业规范。内容涉及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条文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条例明确规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政策、按需为国服务的义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安排在1月至5月;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边远省区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就业;定向生和委托生按合同聘用;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实行招生一体化改革的学校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等等。毕业生应基于& gt要求,做出合法合理的就业选择。
根据& gt职责分工,国务院其他部委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对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意见。相关部委相应有自己的高等院校,并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殊情况,部分部委规定本单位毕业生在本系统就业或优先满足本系统一线人才需求。比如农林、地矿、石油、公安、交通、航海、测绘、民族等高校(专业)招收的学生,一般要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部委院校毕业生要熟悉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具体规定。
二、各地就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本地毕业生就业进行规范和引导。比如,偏远省区的就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本省毕业生到外省市就业做出具体规定。例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先后颁布了《教育部实施& gt细则,& gt、& lt& lt非沪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就业管理办法& gt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就业信息,文件规定:上海实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有本市电子邮箱的高校就业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高校应及时向毕业生公开用人单位的所有需求信息。未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抵制。关于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在沪就业,文件规定,非沪籍毕业生必须在学校学习成绩优异、表现良好,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上海市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上海就业:
1,曾获省市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2.属于本市高校缺少的专业;3、全市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4.父母双方或一方与上海接壤;5.父母双方或一方已移居上海;6.还有其他特殊困难。同时规定,经批准进入上海就业的非沪籍毕业生不向用人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试用期内擅自离开单位另选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经济补偿,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其中会出具毕业生返校公函,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退回学生所在地。
在各地就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定中,除了上述关于偏远地区学生出省、非沪籍留沪的规定外,还有关于毕业生进入北京、深圳、青岛、广州等地的地方性规定,有些是照顾毕业生父母属于某一分支或其中一方已返回上海、北京的政策规定,还有其他关于毕业生学习成绩、学籍条件、身体条件的规定,所以毕业生可以上这所大学。
三、高等学校关于落实毕业生就业的措施、细则
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起着主导作用。他们不仅要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还要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因此,高校应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结合学校、专业和历年工作特点,制定其实施办法和细则。内容涉及就业信息收集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用人单位接待、毕业生推荐、签订就业协议、优秀毕业生评选、毕业生系列活动、毕业生离校派遣、就业激励和惩戒处理等。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一般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学校制定的办法和细则对毕业生的适应性更直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学校有序、正常的就业。
四、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该说与毕业生就业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gt、& lt& lt<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等。
毕业生就业的本质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毕业生的去向。一旦毕业生被雇主接受,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向雇主报到,双方将& gt调整后的劳动法律关系(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和比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被军队系统接收的,不适用劳动法)。这种劳动法律关系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谓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内容表示为劳动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是口头形式。
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涉及到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各自的义务,进而实现各自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往往表现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
& lt& lt<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6月5438+0993 65438+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请了解《国家公务员条例》的相关规定。
1,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人外,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活动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地勤人员除外。
2.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到政府机关工作并与之建立公务员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行为。(1)录用范围: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科员。(二)招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考试的基本方式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含事业单位应用文写作)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3)招聘程序:发布招聘公告;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对考核合格者进行考核;提出员工名单,办理录用手续。(4)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获得试用期工资。
3.国家公务员辞职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完成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批准。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 lt& lt劳动法> & gt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lt<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上海实行< & lt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暂行规定> & gt细则中规定,毕业后一般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转为正式员工。这就涉及到缓刑和缓刑的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后,毕业生就成为正式员工了。是否继续试用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试用期与试用期相同,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试用期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确实陆续制定了一些就业规范,引导和规范毕业生就业。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就业规范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目前,无论从规范的有效性,还是从规范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来看,都不能满足法律法规对毕业生就业全面走向市场的要求。应该说,制定更高层次就业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就业改革呼唤法制,就业市场呼唤法制,出台& gt,完善配套法规,使毕业生就业真正走向市场化、法制化,从而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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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适用于2006届毕业生)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原则
1,遵循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2、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适当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毕业生自愿服从国家的需要。
5.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节毕业生流向。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的编制方法
6.我们学校的国家任务计划是招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满足供需、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就业单位的就业方式。
7、毕业生落实具体接收单位,采取招聘、书面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三、毕业生就业的具体规定
8、国家任务计划内的统招毕业生,原则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对于毕业生,如有接收单位,仍由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但应在毕业生登记卡上注明“毕业生”字样;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移到家庭所在地(农村非农业户籍),寻求自主就业
9.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补考并考核合格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10.对于不具备就业资格的毕业生,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相关事宜。
11.定向生按合同聘用。报考研究生的,须征得原地区或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考试不合格者仍按合同聘用。少数民族预科生毕业后回原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享受定向奖学金和定向贷款的毕业生,按定向奖学金和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就业。国防生按《国防生协议》的有关规定就业。
12,毕业生可申请自主创业。经学校批准后,将户籍和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市、县),农村毕业生保留非农业户口。
13,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就业,面向基层就业。对于表现突出者,将授予“符合国家需要的高级毕业生”荣誉称号,还将颁发就业奖学金。
14.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学校不会承认任何口头协议。
15.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只承认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生效。
16.就业协议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邮寄或寄送给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未及时邮寄送到用人单位而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17、就业协议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邮寄协议必须是快件形式。如有遗失,需补办,补办手续如下:
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确认,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名称。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毕业生须在学生就业中心填写《补办协议申请表》,经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就业中心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签发的聘用协议中记载“补发”字样。
18.为维护学校声誉,构建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就业协议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恶意违约行为。对于违反合同要求更换用人单位的学生,学校在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为毕业生办理二次就业协议,并在新发放的就业协议中记录违约次数。
19.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因损失或其他不正当原因取得就业协议,但被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0.凡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事实,以协议丢失为由申请新协议的,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会在其协议中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签订合同、伪造就业协议或私刻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广东省及其他省市所辖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按上述省市的规定,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后,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22.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单位如实申报。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他们应在就业协议中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如被录取,协议自动终止。”,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被录取读研的毕业生,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取得理解,并向学校出示相关证明,不作违约处理。毕业生未注明考研或考研并承诺放弃考研资格,但想读研究生(双学位)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到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3.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未办理违约手续即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学校将把他的档案和户籍寄给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24.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于5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学校将不负责他们的就业。如果毕业离校时不让出境,学校会把档案和户籍转到你家所在地,给自己找工作。
25.毕业生在校期间举家搬迁的,须在5月20日前提交户口本原件,否则不能在就业计划内变更家庭住址。
26.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截止时间为5月20日。截至5月20日,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按照毕业生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列为回本省待分。户籍和档案转回原籍时,登记单位为其家庭所在省区的就业主管部门。但是学校允许毕业生继续自己找单位。6月20日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送到具体接收单位。
27.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具体就业单位的,本人可在辽宁华宇大学就业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申请保留本人户籍和档案,该中心可为毕业生办理两年内考研、出国、就业的相关手续。
28.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应该给他们做健康检查。如果不能保持正常工作,就让他们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未治愈或未被无用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转移到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29.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当地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在向学校缴纳全部培训费和奖学金后,将户籍关系和档案转移到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向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举报后拒不服从安排或者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0、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坚持个人不合理要求的,参照本条第二十九款的规定处理。
31.学校将就业建议计划报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并申请派遣后,特殊情况下违反合同的毕业生需要重新分配。申请改派的,须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缴纳改派费2000元。
32、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的一切收费,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33.在大连就业的毕业生中,没有具体接收单位的,档案由学校统一邮寄至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如果有具体接收单位,毕业生报到后一定要通知其所在单位,9月底前凭介绍信派人到学校档案馆接收毕业生档案。否则从10月1日开始,学校将收取15元/月的保管费。
第四,毕业生就业指导
34.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35、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侧重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选择、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36.毕业生就业指导应与研究生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走实践与成功相结合的道路。
37.学校安排的研究生指导和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重要方面,毕业生应该积极参与。
动词 (verb的缩写)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38、完善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就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系)要积极配合毕业生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规划和就业指导;各学院(系)负责毕业生书面推荐、毕业生调查、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各院(科)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具体规定。
39、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合同信息查询和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网络化水平。毕业生有权利和义务协助学校建设和维护毕业生就业网站。严禁对网站进行恶意攻击。
40、增加毕业生就业的透明度。学校应公布国家就业政策、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就业去向,并将毕业生就业置于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
41.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干部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地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纪,要严肃处理。
42、毕业生在就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联系就业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否则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43.本细则中的规定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规定为准。
44.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