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校医院确诊患病,需要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因病、事假),旷工累计超过1/3学期总学时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离开学者。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如果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学者应该休学,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向学生发出休学通知。
第四十二条已退学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待遇。休学学生的处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申请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2年),累计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规定时间复学,并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试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按选修课程在原专业相应年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