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记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管理和加强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可靠的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积极锻炼,拥有健康的身体。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的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和校内文体活动;

(三)按照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规定后取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学校和教职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履行相应的获得贷款和助学金的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六条凡我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时限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得到学院批准。假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请假者,除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退回学前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第八条新生经体检患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已退学学生的各类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凭二甲以上医院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通过学校审核后,可与次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试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并凭缴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两周内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和记录办法

第十条对学生每学期学习的课程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载入记分簿并存入我的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考核结果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评分制(九级评分制:优秀+,优秀,良好+,良好+,中等+,中等+,及格+,及格,不及格)。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采用等级制。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核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才能取得本课程的学分。学年或以上的课程,学分按学期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从第三学期起,按有关规定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业成绩制度。

第十五条有能力自学一门课程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选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免试获得学分。

如确因身体原因(疾病或残疾)不能上体育课,可自行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校医院审查核实,体育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转入保健班。

残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于军训,并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17条学生已修课程,未得学分者,视同未修课程。因故不参加考试,绩点为0,参加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第十八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延期考试。所有延期的考试将包含在下一轮相同科目的评估中。延期考试合格后取得的学分和成绩点数与正常考试取得的学分和成绩点数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题卡。任何在考试中作弊的人将立即被取消资格。本课程成绩将记为0,不记学分。学分会是0分,计算平均学习成绩。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并根据《贵州大学学生处分条例》。

第三节主修、副修和双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在第一专业(专业即新生入学专业)的同时,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计划,可按“辅修计划”在学院内或校际间选择第二专业(辅修)课程,并按辅修专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第一专业(新生入学专业)的同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在我院或跨学院学习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完成第二专业各门课程要求的学业成绩和本专业要求的毕业总成绩,只要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均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主辅修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免听冲突课程。

第二专业第二十四门课程与第一专业完全相同。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课程,学分由第一专业的学分替代。

第二十五条“辅修”和“双学位”的成绩注册和学籍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本科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节选课系统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选课的权利。在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资源的配置进行选课。学生选课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按学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共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缺少这些课程中的任何一门的学分都不能使你获得专业毕业的资格。未按教学计划完成课程者,不能取得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选课。

第五节转专业转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报考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专业推荐,转入专业后考核,转入专业学习能更好地发挥专长;

(2)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经学校批准,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能继续学业的;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贵州大学优秀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转专业条件;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的专业;

(六)学校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从下一批次录取到上一批次录取的专业和院校;

(三)从大专到本科;

(四)三级(含三级)以上,二级(含二级)以上;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人;

(6)学者应该退休。

第三十一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可申请转学。有关转学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本人在两个学期(二、四个学期)内转到学院,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节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因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医院同意停课治疗并休息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2)一学期缺课超过1/3及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有必要暂缓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申请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以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如果你已经办理了保留学籍的手续,学校要保留你的学籍,直到你退休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程序及休学学生的相关权益:

(1)休学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父母同意。因病休学的学者,须附校医院或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签字,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办理休学、退学手续,并出具休学证明。

(二)已退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奖学金和贷款暂停发放。学校只有保留学籍的义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休养,往返费用自理,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辍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在暂停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已痊愈,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检,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学的同时,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开除:

(一)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劝说劝阻无效的;

(2)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期限内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的;

(4)复学时复试不合格者,不得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患有其他不能正常上课、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的;

(6)因残疾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的;

(八)连续两周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有必要撤回学者;

(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处理学生,只是一种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填写《学籍处理联合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由学校教务处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分管副院长批准。对于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休学决定书并发送给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被批准休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休学手续,限期休学。

第四十五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理。

第7节毕业、毕业、文盲和学位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进行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

第四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专业要求的各门课程的学业成绩和学业总成绩后,可以取得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份计算。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习成绩优秀并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1年;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学习进度,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但最长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

第五十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完所学专业要求的学分,可以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2年内,毕业生仍可按规定申请继续选课,并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修完本专业毕业所需的各种学分后,凭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份计算。达不到毕业条件或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永久毕业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取得部分学分的,予以退学,并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不发学历证书或成绩单。

第五十二条取得毕业资格,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对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副学士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予补发。在报纸上声明丢失或损坏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纪律和出勤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如果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旷课者将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一经选课,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缺课、不得考试作弊。学生可以不参加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批准免于上课和听课的课程的出勤。

第五十七条对于缺课的学生,学院领导、班主任和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八条一学期旷课二十至二十九课时的,给予警告;缺课30至39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课40至49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超过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缺课超过60小时者,视为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参照第四十一条第(八)项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批准;一天一周内填写申请表,由学院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请假审批手续由学院保管。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因故需要请假者,须经带队老师或相关人员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许可)而旷工者,每天计6小时旷工。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急性病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补假。

第六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人销假。休假期满后仍不能返校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不准学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出售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加非法传销和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可以在学校组织和加入学生组织。学生组成小组,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组织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和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学、技术、艺术、娱乐和体育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约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者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录制记录;(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犯有第七十四条所列错误,经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

第七十六条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收到书面投诉后15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复查结论。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七十八条对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离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