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记录表学位记录证书

学位证报名流程?

1)符合申请学位证条件的自考考生持本科毕业证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向学位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后,由省自考办将成绩报送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考生应向考官所在学校学位部门缴纳考试费、评估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考官所在学校缴纳一科报名费;

4)学位办将评估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学位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自考办备查。

自考本科学位英语各省报名时间不一样。有的省组织统一考试,有的省由考官学院组织,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进行查询。以下是2021自考本科学历英语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报名入口汇总。考生可查询本省学位英语报名情况。

二本记录是什么意思?

大学期间,除了学习本专业外,还要学习合格的专业证书,并在教育系统备案。

学位证是学院颁发的还是国家颁发的?

从州政府那里。该学院无权颁发证书。他们只有教书的职责和义务,证书由学校的上级机关颁发。学位证上会印学校的公章,只能证明你是这个学校的毕业生。同时,证书照片加盖发证机关钢印,证书有此钢印才有效。

民办本科大学有学士学位证书吗?

民办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证书。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第一批本科生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授权。

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由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在本专业招收第一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专业授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须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超过五年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武汉轻工大学需要学位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培养更多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我校开设的本科专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审核批准,有权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设立武汉轻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学校行政办公室批准,报省学位办备案。学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选由学院(系)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教务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职责如下:

1.审查和修改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2.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作出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决定与授予学士学位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职责如下:

1.审核本科毕业生在我院(系)的表现和学习成绩;

2.审查本院(系)毕业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院(系)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事项。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2.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3.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

4.再教育后必修课累计24.0学分(五年制30.0学分)以上者;

5.必修课(含独立实验课,不含集中实践教学)平均成绩点在2.0以下(不含护理与康复),工科、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护理与康复、艺术学在2.2以下(不含四舍五入)。

6.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

第八条。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或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六项荣誉称号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人的认定范围和等级由教务处、团委和教务处共同认定。

第九条必修课重修学分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或者必修课平均绩点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取得全国统招硕士学位者;

2.必修课平均绩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但必修课全部合格;

3.在校期间获得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成果(含挑战杯),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省及以上一等奖;

4.在校期间在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并得到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第十条授予程序:

1.本科生毕业前,学院(系)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学院(系)毕业生的品行表现、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进行评议,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列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2.学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改革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从2015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未纳入完全学分制管理的专业课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5年级之前的其他年级本科生,仍执行学生入学当年学校颁布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此不一致,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