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义利”与“求利”有什么区别

重“德”是中国文化深厚悠久的传统。由此,中华民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高度重视克己修身的意识。这一点在儒家关于道德与利益关系的争论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义利之分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话题之一,也是现代最容易被误解的问题之一。时至今日,不仅对其完整内涵的解释不够充分,而且把其基本精神归结为义利对立、儒家主张“以义为利”的误解也时有出现。本文旨在阐述其基本内涵和意义,并辨析一些典型的误解。儒家的义利之分包含四个基本内容。

第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舍利忘义。实现人的理想人格是儒家的重点,克己修身成为其精神追求。为此,孔子改变了以往以社会地位区分君子和小人的观念,以德性为根本标准,做出了为义利区分奠定基本精神方向的结论:“君子义,小人利。”做一个有德的君子,而不是只追求私利的小人,这是儒家的基本要求。正因如此,儒家一方面明确提倡“见贤思齐”,“见贤思齐”,另一方面也明确反对“为利忘义”。

第二,肯定合理利益的正当性。因为儒家思想,从成人的基本要求出发,重视道德,充分突出了义的首要性,从孔子开始,就创造了“不谈利益”的记录。此外,孟子说“不必论利”,董仲舒留下了“以诚为友,不求利,知道明不算其功”的记载。宋明理学也严格区分“义利”,容易给人一种印象。看来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儒家在提倡“见义”反对“忘义”的基础上,肯定了合理利益的正当性。对此,孔孟已有明确论述。

孔子曾说:“富而贵是人之所欲,无道则无处;贫穷和吝啬是人类的罪恶。如果你不按他们的方式得到他们,你就不会去。“孔子明确承认,富贵为常人所喜,贫穷为常人所恨。这就承认了合理利益的正当性。当然,无论是致富还是脱贫,都应该为之做点什么,而不是肆意妄为。这段话可以用孔子的另一段话来印证:“我也可以要求财富,虽然我是一个挥鞭之人,但我也是这样做的。“要不得,就按我说的做。”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论语》举例说明了“义而后取”的道理。可见,在孔子那里,只要不违背道德,应得利益,就可以问心无愧地获得。孟子也明确肯定了普通人正当物质利益的合理性。面对战争,坚持不懈地追求王道是孟子的一个重要特点。为此,他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和具体措施。它的一个基本经济立场就是首先在物质利益上保障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孟子明确把“养生哀死”作为“王道之始”。在保证老百姓物质利益“富裕”的基础上,再对他们进行教育,就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王权。

第三,动机上反对“义利”,结果上可以接受“义利”。也就是说,它在主观动机上反对以仁义之名谋利的现实,而在客观效果上接受正当利益,尤其是大利。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孟子惠亮王上。面对梁提出的“为国也会有好处”的问题,孟子回答说:“王,何苦讲究好处呢?只有仁义。”从表面上看,孟子似乎反对道义和利益,只讲教材,不讲受益。仔细分析,这种认识很难成立。

纵观整篇文章,这一章的完整意义在于:如果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只谈利而陷入利益纷争,必将给国家和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君主带来极大的危害;只有实行仁义,才能“治天下”,也就是结束战争,走向统一。显然,这不仅符合君主本人的利益,也符合当时人民的最佳利益。而这种利益是在伸张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不仅是反对义利,就其客观效果而言,也是“义利合一”。当然,正如“何苦为利,唯有为义”的回答所表明的,孟子的相关命题并不能自觉自愿地归结为“为利为义”,而是在动机上与“为利为义”相对立,但最终是可以接受的。

第四,在特殊情况下,道德是以牺牲利益为代价实现的,极端情况下,就是为了正义而杀了自己,死了自己。在义利尖锐对立的特殊环境下,儒家确实表现出重德轻利的倾向,这是与墨家、法家相比的一个重要特点。孔子指出:“仁者仁者,无存害仁,而杀己成仁。”孟子进而展示了特殊情况下义利关系的巨大张力,揭示了为什么要“舍身取义”的道理。通过孟子“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著名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就像鱼与熊掌不能总是二选一一样,义与命是可以共存的,可以各行其是;第二,只有在“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你才不得不做出“舍生取义”的选择;再次,我们之所以选择为了道德而安全地死去,是因为追求义的价值超过了生命本身的价值,对违义的厌恶超过了对死亡本身的厌恶。可见,儒家主张,当遇到义利尖锐冲突、不可调和的特殊情况时,仁人志士为了生存,绝不会做任何有损义的事,而宁愿牺牲生命,实践义。

不难看出,儒家确实强调义,但并不以义利对立为基本前提来理解义利关系。儒家既肯定了合理利益的正当性,又接受了“义利”的客观效果,说明其对义利关系的整体认识包含了义利统一的维度。所以,即使所谓儒家重义轻利,也不是建立在义利对立的基础上。只是在义利尖锐对立的特殊情况下,儒家才明确主张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牺牲利益来实现道德。不能因特殊情况而将“义利之辨”这一命题扩大化、绝对化。

在客观效果上,接受“义利”不能归结为“义利”,即打着道德的旗号积极自觉地谋取利益,这也是讨论儒家义利之辩时必须认真分析的原则性问题。其实占便宜是儒家一直明确反对的行为。孟子和荀子只是因为五霸假借仁义谋利而羞于谈论,朱说得很清楚。当有人不认同“为义不好,不知为善也不好”时,他认为“钟书不对。恐怕不是仁义,但仁义会有益;恐怕不是陶,而是陶会建功立业。”朱明确地指出:“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求功利而去做,而不是求修养。有道德就功利。但有道德就功利,不顾道德。”这一针见血,道出了症结所在:如果正义是为了利益,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不顾道德的“徇私”。这就涉及到儒家作为儒家的根基。儒家思想作为一种成就德性的学问,其重点是德性人格的成就。真正的美德是高度独立的,不受外界利益的影响,“占便宜”显然与此相悖。因此,无论出于何种主观愿望,都认为儒家义利之辩主张“以义取利”,不仅完全消解了儒家义利之辩的价值意义,也违背了其基本的理论立场。

综上所述,儒家的义利之分,归根结底是一种“义为上”的精神追求,即以德为立人之本。当道德与利益发生冲突,德性精神与感性欲望发生冲突时,有志之士应该超越利益与感性欲望的纠缠,投身于道德与德性的追求,并从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自由。因此,超越物欲和私利的诱惑,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实现以德性精神为基础的理想人格,成为儒家所追求的重要特征。

在儒家思想中,做一个孜孜追求利润,把利润放在利益中的小人,于是无德无节无所顾忌,还是做一个重道德,精益求精,以己为耻的君子,是人的一大人生选择,关系到是做一个真正的人,还是做一个穿prada的女魔头。面对物欲横流的生活环境,现代人离这种人生选择并不遥远。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通过提升境界来体现“义至上”的精神追求,构筑精神堤防,有效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义至上”的主导地位,实现义利兼顾的客观效果,是儒家义利观现代转型应认真面对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时代课题。

(来源:光明日报国学版原标题:《儒家义利观:义在上面》作者是北京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