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理工大学招生简章。直接复制粘贴即可。注意:这不是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美术类: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有成绩的考生,平行报考的(美术综合成绩在招生计划数内),浙江省实行美术类统考政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无级差”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其他招生省份,在符合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即, 专业校考成绩排名全校前30名的(专业校考成绩公布的同时已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合格考生名单),按考生志愿专业(专业类别或方向)直接录取,其他按招生计划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按照“分数优先,遵从考生意愿”的原则,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 中美合作项目只招收本专业(方向)的志愿者。

美术综合成绩(满分750) =专业总分750分制×50%+文化总分750分制×50%(文化总分满分不等于750分)。

(2)时装表演:根据专业校考政策,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录取本专业。专业文化成绩在线,自愿报考并投档,专业成绩优秀的考生,直接录取;专业成绩合格,不分文理,按综合成绩,按招生计划,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

时装表演综合成绩(满分750) =专业总分750 ×60%+文化总分(满分750) ×40%(文化总分满分不等于750)。

第二十一条学校奖励优秀学生适用:

(1)第一批本科考生报名平行志愿并报读“科技实验班”,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一次。

(2)浙江省第一批进入本科平行志愿的考生,高考理科成绩超出省线40分以上,学校可保证该考生被“科技实验班”录取;除“理工科实验班”、“英语教学班”等录取分数线有限的专业外,如果高考理科分数线超过第一批省线25分及以上,或者文科分数线超过第一批省线15分及以上,学校将保证考生就读其第一志愿专业, 且高考理科成绩超过第一批省线35分及以上者,或文科成绩超过第一批省线25分及以上者,也可报考我校经济管理、机械电子、电子信息类的启新学院。 其他入档考生填报6个有效(合格且不重复)专业志愿,学校保证考生就读其所报6个志愿专业中的1个。

(3)报考第一批本科志愿(含平行志愿)且符合我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的人员,录取后可申请到启新学院实验班学习。

(四)设立新的奖学金(第一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

1.高考总成绩在本省(市、自治区)理科前500名、文科前300名的,免收全部本科学费;名列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500名的考生,免收本科前三年学费;在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排名前1500、文科排名前700的考生,免交本科前两年学费;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列理科前2000名、文科前900名的考生,免交第一年本科学费。符合上述考生条件者,将优先获得免考、免研资格。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各科实际招生人数,学校确定了30名新奖学金获得者(不包括已享受免学费奖的新生),其中第一名15奖金额为3000元/人,第16-30奖金额为1500元/人。

(五)设立中美合作项目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项目优秀学生赴美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6万元。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

(六)学校在浙江省预留少量高分志愿征集计划,用于征集第一批理科志愿时,征集高于第一批省线50分及以上或高于学校第一批平行志愿投档线35分及以上的考生,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报考书面材料(截至2065438+2004年6月25日)且高中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进入我校的考生,学校保证该考生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过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取得三级以上证书的考生;

(2)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候选人;

(3)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试点招生综合测试成绩达到95分及以上的考生,填报非“三位一体”招生专业,平行志愿入档。

第二十三条招收华侨、港澳台考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本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相关要求,被我校中美合作项目录取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但艺术两个专业方向可以相互转换。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公布。考生可登录该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入学审查、费用、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会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试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新生入学时按照学年学费标准提前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按照1.200元/(人·年)的标准提前收取,并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有单位或个人设立的轻纺奖学金、香港桑玛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20多种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开通贫困家庭新生入学注册“绿色通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邮寄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二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十四条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为0571-86843028。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的制度、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