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平本性恶劣。

2009年6月9日,报案9个月后,石建设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但该案一审开庭时,丛台区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并未公开审理。

“司法机关的询问记录应当保密。记录从办案机关流出的,由办案机关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孙燕珊评论道。

孙燕珊说,强奸案是公诉案件。先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在犯罪嫌疑人落网之前,讯问笔录就已经流出,应该是为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泄露的。

为此,近两年来,张立平多次找到丛台区和邯郸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但一直没有结果。

张立平拿出了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2009年8月23日出具的《公安机关受理信访通知书》。“上面写着‘我会在60天内给你书面答复(如特殊复杂情况会延长30天)’,但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说法。”她说。

5月19日下午,我联系丛台区公安分局政治部主任袁清波时,他答应马上帮忙联系相关人员接受采访。然而,当我再次联系袁清波时,他的手机始终没有接通。然后我联系了办案民警王永志,王谢绝了采访。之后我试图联系丛台区公安分局局长杨俊海,但他的办公室电话和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女子张丽萍(化名)于前年3月被该县某镇党委书记强奸。张立平报警后,到公安机关做了询问笔录,很快被大量复制,贴满了县城的大街小巷。两年来,“感觉自己被当众脱光了衣服”的张立平多次向当地公安、检察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说法”。(5月20日《中国青年报》:《河北邯郸一起强奸案的讯问笔录被到处张贴,受害人苦苦追问两年——《强奸案的讯问笔录是谁泄露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讯问笔录是讯问证人或者被害人时制作的有问必答的书面记录。讯问笔录经核实后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依据。(见第97、98条)强奸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涉案询问笔录属于司法工作秘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警察工作秘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强奸审讯记录泄露后,张丽萍一度精神失常,数次自杀。可见,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张丽萍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危及了被害人的生存权。所以,无论办案过程中问题出在哪里,泄密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和法律的惩处。

张立平问了两年,“强奸案的讯问笔录是谁泄露的?”?但相关部门要么无动于衷,要么拖了很久,至今无人出面承担责任。这至少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法治意识相当薄弱,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本不受重视;第二,保密制度和问责机制形同虚设,傲慢和麻木是权力运行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