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简章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的录取规则如下:
1,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不得超过20分。
3、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档案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分省(批次),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调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
省份(批次)平行志愿,未完成计划的,参加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招录和志愿录取;在非平行志愿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存在专业级差。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不满足时,受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到不完整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5.当考生总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以下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理工类考生按照以下规则排名。
总成绩(总分+加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目成绩-语文科目成绩-综合科目成绩-外语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类考生按照以下规则排名
总成绩(总分+加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目成绩-数学科目成绩-综合科目成绩-外语科目成绩(不含口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