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拆迁怎么样?

美国:谈判或“法庭上见”。在美国,政府的任何拆迁行为在法律上都被称为“政府行使国家征收权,有偿征收私有财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指出,行使“国家征收权”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向拆迁户提供“公平补偿”;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各州根据第五修正案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法规。

人们通常可以理解为,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修建道路、学校或国防而征用土地。近年来,因为质疑当地政府的拆迁行为“不为公众利益”,美国拆迁户的诉讼案件有所增加。

在这些情况下,当地政府的土地征收往往伴随着经济发展,将土地转让给其他私人,声称这样可以复兴老城区,增加就业。然而,拆迁户指责当地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为自己谋取利益,滥用国家征收权。至于拆迁补偿标准,双方在公平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协商不成,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也有许多这样的案件被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法院对各地拆迁纠纷的判决中,地方政府的处理结果喜忧参半,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法律专家认为,在此类纠纷中,懂得兼顾对方利益,是解决拆迁矛盾的最佳途径。美国是一个强调和保护个人利益的国家,但并不忽视公共利益。美国有很多为了一棵树一栋楼而修改整条道路或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的案例。但总体来看,美国地方政府和居民在征地特权的法律纠纷中有赢有输,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在使用拆迁特权时更加谨慎,民众也逐渐习惯于更多考虑公共利益。

成为所谓“钉子户”的主要原因如下:

1.拆迁评估准确与否,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一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虚假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平等协商,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开发商打着公益的旗号,以“整体利益”逼迫拆迁户无条件服从。同时,赔偿问题一般都是开发商“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拆迁户只能被动挨打,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利;

3.有些地区,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就发布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联邦政府拥有的公共土地、经济资源和房地产可以出售或出租。政府部门所有的土地、资源和房产,原则上由该政府部门出售或出租。内政部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出售和出租其所有公共土地和地下矿产。它出售的土地主要有三种类型:

(1)偏远和孤立的地块,管理起来非常困难或不经济;

(二)过去因特殊目的征用而不再需要的土地;

(3)对公共项目非常重要的土地,如社区扩展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