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扬中市大学生就业补贴
根据“大学生提升计划”文件,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来我市企业工作,无房且实际租房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范围
在扬中市依法注册、纳税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对象
1.适用于2021年6月4日后来我市的员工;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根据镇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取得技师职业资格;
3.毕业后2年内来我市就业;
4.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扬中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时企业处于缴费状态;
5.无本市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网签记录,实际在外租房。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和职业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因工作单位变动在我市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从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动词 (verb的缩写)申报和发放程序
1.宣言。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65438+10月1-165438+10月30日。申请材料: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工作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变动的,由新录用的参保企业申报,毕业生社会保险由申报企业在申报时缴纳。
2.审核并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毕业生社保卡中。
不及物动词其他事项
1.以下类别人员不得享受本政策中的租房补贴:
住在城镇人才公寓的人;
居住在政府补贴住房中的人;
企业已为人员提供住房;
已享受租房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职工。
2.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或“黑名单”的企业,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已经申报、批准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3.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个人,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并取消《扬中市实施“只聚江州”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中其他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2021年6月3日起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若干细则的通知》中《扬中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中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5.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511-88351071。
6.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和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下载申请表:申请表、通知书、承诺书等。对扬中惠阳和鞠扬计划的各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