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奖惩条例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根据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的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2)严重警告;(三)记过;(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投诉按《厦门大学学生投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被学校开除的,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奖惩材料分为学校文件和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