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00。联系电话:0455-8301777,8301888。传真号码:0455-8301999。学校网站:。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招生邮箱:shxyzsb @ 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机关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听障学生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五条学校以“建设应用型大学”、“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办学方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高校招生“十不准”、招生信息“十不准”、招生工作“三十不准”的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绥化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为加强招生管理,学校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学生、教学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构是学校招生的监督部门,在学校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来自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2个省市自治区。学校听障学生高等教育向中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开放。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考生投档顺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不存在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加分降分投档,但录取时以投档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文史类、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被投档的,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文科、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理科、语文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再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某省按综合成绩投档,则该省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对考生单科成绩无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
第二十条学校贯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对考生身体条件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考生档案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经费,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策外,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贫困家庭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等资助政策,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后在校内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学生按学校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绥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修改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绥化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