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20申请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是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学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三环中路2号,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直属教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首批“双一流”高校。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咨询和监督学校的招生事务。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学校设立招生办,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督导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各专业的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相关要求将报教育部备案,再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在教育部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学校普通招生安排为提前批(实行综合评价)和本科一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综合评价详见《2020年北京外国语大学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本科一批招生,考生参加高考,在高考志愿表中填写相应批次志愿,学校按其高考成绩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对于批次顺序志愿,填报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平行志愿批次,填报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二条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按政策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为依据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享受政策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的志愿情况,根据实际考试成绩,按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按实际考试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采取单独代码招生,只录取已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调剂。
第十四条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前提是服从专业调剂。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
当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能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在招生专业时不设置专业志愿等级。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特点,有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有妨碍发音和听力障碍的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不得学习。
第十七条学校招收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没有外语限制,但入学后,两门外语都是英语。
英语是我校非外语专业的官方外语,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都应该按照我们学校的课程规定学习。
中外合作办学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建议慎重申请。
第十八条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特点,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语考试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考生要求达到A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组织高考语言口语考试的省份除外。英语口语考试的组织、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执行。我校将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语测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九条学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要求是:文科历史A,其他B及以上;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及以上。考生按投档后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本省招生专业公布的相关要求,按高考改革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援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联考计划等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学费35000元/学年;北京外国语大学外交学(中外合作办学)三年学费标准为86000元/学年,基尔大学第三年学费按当年基尔大学相关专业留学生学费标准执行(参考费用:年学费约13000英镑,生活费约9000英镑);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学年。省内华侨、港澳台学生收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学生收取不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专业介绍详见我院本科招生网,奖学金及资助政策等信息详见我院学生处网站。
第二十六条学校网址为:,本科招生网址为:,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为:bwzsb@bfsu.edu.cn,联系电话为010-88816254,010-88164865438,招生监督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10-。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培训和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补充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