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大学,部代码为10532,英文名为湖南大学。
第三条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双一流”建设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和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南校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庐山南路庐山门(邮政编码:410082)。金融学院校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石家冲路109号(邮政编码:410006)。
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招、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合作计划、澳门保送生、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学生、参加台湾省学考的学生、通过普通高校联合招生的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录取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经德、智、体、艺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本科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授予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湖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湖南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录取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往年报考学生情况、就业市场需求、行业分布等因素,,并按省确定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及时将省级生源计划报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生源不平衡,解决录取同分考生问题。
第四章考试与评估
第十三条湖南大学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由学校组织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的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合格考生名单,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湖南大学面向全国招收推荐录取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对推荐录取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推荐录取的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湖南大学实行面向全国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名单,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华侨、港澳台考生的考核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湖南大学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比例投档。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时承认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国家加分项目和分数,由教育部备案。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按志愿顺序分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可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的,从生源省份调剂剩余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高考档案排队顺序录取。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同一专业招生时,如果考生成绩相同,则按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然后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如果个别科目分数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对于上海和浙江的考生,按照上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同分排名录取。艺术类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六条。
无法满足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进行专业调剂,将按照剩余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专业。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条对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考生入档后排名方式采用级差法。选考科目每取得A+和A级,分别加3分和1分,专业安排参照第十九条。两门选考科目的最低成绩要求都是B+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除特殊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考本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在全国统考中只限以英语为外语,其他专业不限以英语为外语,但学校安排以英语为基本外语的教学。
第二十四条报考建筑、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五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根据《湖南大学2020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二十六条艺术类(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统考成绩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仅含全国高考加分)须达到原籍省同一科目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则调整档案,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播音与主持:以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高分者(不含高考加分);当实际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与统一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电编导:根据他们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选拔。高考实际成绩(不含高考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高分者;当实际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与统一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学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华侨港澳台考生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录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各类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合格的新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杂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按年学费标准提前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录取通知书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事务部门申请学费缓交,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大学。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政策法规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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