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生管理条例与指引》主题及宣传口号(急!在线等待!)

面,我从四个方面介绍新《条例》和新《指引》。

一、修订两个文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导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和1990颁布实施。历史上,他们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首先,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大发展、大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是近年来教育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这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第三,学生群体的特点也在发生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80后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所概括的,主流是积极、健康、进步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日益增强。部分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强、艰苦奋斗精神不强、缺乏团结协作精神等问题,这为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规律。第四,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修订《条例》和《指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教、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二、新《条例》主要是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

新条例遵循“育人为本、依法立规、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稿改了几十遍,数千名学生、教师、专家参与起草、修改、论证。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新规体现了教育第一、德育第一的原则,强化了高校的教育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大学生成人发展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重点,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在总规定中还增加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 *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 *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在具体规定中,增加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学生道德行为的具体要求;增加了鼓励学生报国入伍的政策,入伍学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是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和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学习制等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新型管理制度。例如,针对近年来部分学校跨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以及部分学校校际教学资源享有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加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择其他专业,对符合本专业辅修条件的,发给辅修证书”,并增加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学校选修”。在其他学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三,新条例确立了一系列依法办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

首先是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新《条例》增加了学生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校和学生的法律意识,明确了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准则。

二是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标准更加清晰明确。新《条例》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法律依据明确或行为特征明确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如取消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性质恶劣的”等内容。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惩戒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三是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条例》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告知、送达等权限、条件、时限和程序性义务。比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必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学校有权惩罚不能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但如果处罚不准确或不当,就会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新《条例》增加了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精神。比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关于退学或者违纪违规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申诉人的问题”。 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新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校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

五是取消了与现行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如原《规定》中“学生在校期间私自结婚,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学生能否结婚,按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此外,新《规定》体现了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录取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将“精神病、癫痫病必须退学”改写为“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应当退学”,将“无学历证明”开除学籍改为“有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新《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转变,扩大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规在明确学校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的基础上,赋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赋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类型和特点创新管理制度的管理空间,从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活力和激情。综上,5个名额直接定义为“学校规定”,13个名额定义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权力下放的主要方面:

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包括休学)的最长期限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办法,明确提出“学期和学年对学生课程或规定成绩的要求,以及复试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的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复试或复试,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专业调整,国家不再对学生转专业做出具体规定;第四,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籍。国家不再规定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在放权的同时,新《条例》还建立了制度,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的监督。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共权利。法律赋予学校充分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范围。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管理规定,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有权制定一级管理规定,而应根据新规定履行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五是新《条例》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情况,规定了考试作弊或抄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开除学籍等条款,细化了作弊和开除学籍的类型。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的形势下,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者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允许从“下一批院校转到上一批院校,从低学术水平转到高学术水平”;针对高校招生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学校应当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的要求。

三。准则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准则”和“规定”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也是互补的。“准则”是大学生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学生思想水平的倡导和要求,重点是学生的自主性和自律性。“规”是引导和规范学生的行为,重在自律和他律。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守则》应具备的功能,我们确定了《守则》的修订原则,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首先是方向性。原来的《守则》只限于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要求,对理想信念没有行为要求。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新《准则》明确提出了“志存高远、信念坚定”等理想信念要求。

第二是时代。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比如,新守则提出了“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践行、勇于创新”、“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文明使用互联网”、“热爱生活、关爱自然”、“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要求。

第三是针对性。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突出弱点,提出要求。比如提出“励志成才”、“求真崇尚科学”、“严谨求实”、“珍惜时间,学业有成”等学习要求;提出“信守诺言、知行合一”、“遵守学术道德”等道德要求;提出自尊自爱、自省自律、开放包容、健康进步、磨砺意志、不怕挫折的要求。针对性还体现在大学生的进步要求上,与中学生有所不同。原守则中的“不浪费水、电、粮食”、“注意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等要求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珍惜他人成果和社会劳动”、“整洁仪容”、“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等要求。

第四是主观性。《守则》的行为主体是学生,因此对《守则》的措辞角度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守则》中“不得”、“重要”等外部要求表述。

第五是简单。词条数量减少,便于阅读和记忆。新《准则》全文共八条,每条都用前八个字概括了条目的全部含义。

四、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推动我国高校现代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新《条例》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既具有制度创新的时代性、创新性、合法性、规范性的特点,又体现了现代学生管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个性化的总体趋势,还体现了党、国家和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的关怀和殷切期望。它不仅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实施新规定的过程,是学生管理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改革、加强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因此,要认真扎实地贯彻新《条例》,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队伍到位、监督到位,即:

1,新《条例》的实施关系到我国高校千千万万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下一阶段学校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各高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前的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3.要有步骤地举办培训班,高校学生管理队伍要参加系统培训,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准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新《条例》颁布后,我们将组织各类媒体和网站,通过政策解读、新闻采访报道等方式,全面宣传新《条例》的主要内容、背景、过程和意义,让更多的人了解新《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大学生管理工作得到了大家的热情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关心支持我们,推动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保障新一代大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谢谢大家!

书面记录

[王旭明]:记者朋友们,早上好!欢迎参加我们教育部今年的第四场新闻发布会,这也是两会以来我们举办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短暂的分离后,我们很高兴在教育部金色大厅再次相聚。〔09:22〕

[王旭明]:这段时间我们没有见面,但是我看到媒体对教育的讨论非常热烈,教育公平问题是媒体讨论的焦点。那么说到教育公平,我觉得你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忽略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因素。比如教育公平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国家和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我们做到了两基,让85%以上的人口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比如我们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解放初期不到1%,现在已经达到19%,使更多的人接受了我们的高等教育。当然,促进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正如我之前所强调的,无非是两条:一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协调教育的全面发展。那么,教育公平只有在教育发展中才能实现。第二条路是以改革促发展,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改革我国教育中现有的法规,促进更多的人实现教育公平。说到这里,我们就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完善情况向大家做一个发布。〔09:23〕

[王旭明]: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惠清;孙的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姜刚;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处长张皓明;北京大学教务副部长陆晓东;和张永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我们在这里解释政策,回答问题。首先,有请林惠清女士介绍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09:24〕

[林惠清]:新闻界的朋友们,你们好!首先,我们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今天,部长令第。21,教育部周济部长签署,发布《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管理令。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行为规范》新规定用于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执行。下面我主要从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指南的起草和修订情况。〔09:25〕

林惠卿:首先介绍一下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原导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和1990颁布实施。历史上,他们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09:25〕

林惠清:首先,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大发展、大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是近年来教育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这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09:26〕

[林惠清]:第三,学生群体的特点也在发生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80后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所概括的,主流是积极健康进步的,而自主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与日俱增。部分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强、艰苦奋斗精神不强、缺乏团结协作精神等问题,其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第四,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修订《条例》和《指引》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教、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09:27〕

[林惠清]:第二,新《条例》主要是修订内容和制度创新。新条例遵循“育人为本、依法立规、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稿改了几十遍,数千名学生、教师、专家参与起草、修改、论证。主要变化如下:[09: 27]

[林惠清]:第一,新《条例》体现了教育第一、德育第一的原则,强化了高校的教育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大学生成人发展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重点,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在总规定中还增加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 *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 *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在具体规定中,增加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学生道德行为的具体要求;增加了鼓励学生报国入伍的政策,入伍学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09:28〕

[林惠清]:二是新规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和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学习制等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新型管理制度。例如,针对近年来部分学校跨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以及部分学校校际教学资源享有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加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择其他专业,对符合本专业辅修条件的,发给辅修证书”,并增加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学校选修”。在其他学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审核后予以认可。〔09:28〕

[林惠清]:第三,新条例确立了一系列依法办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一是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新《条例》增加了学生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校和学生的法律意识,明确了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准则。〔09:28〕

[林惠清]:第二,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新《条例》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法律依据明确或行为特征明确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如取消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性质恶劣的”等内容。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惩戒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09:29〕

[林惠清]:第三,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条例》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告知、送达等权限、条件、时限和程序性义务。比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必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09:30〕

[林惠清]:第四,建立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学校有权惩罚不能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但如果处罚不准确或不当,就会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新《条例》增加了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精神。比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关于退学或者违纪违规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申诉人的问题”。 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新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校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09:31〕

[林惠清]:第五,取消了与现行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如原《规定》中“学生在校期间私自结婚,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学生能否结婚,按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09:33〕

[林惠清]:此外,新《规定》体现了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录取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将“精神病、癫痫病必须退学”改写为“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应当退学”,将“无学历证明”开除学籍改为“有学习证明”,等等。〔09:33〕

[林惠清]:第四,新规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新规在明确学校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的基础上,赋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赋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类型和特点创新管理制度的管理空间,从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活力和激情。综上,5个名额直接定义为“学校规定”,13个名额定义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权力下放的主要方面:[09: 34]

[林惠清]:第一,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的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包括休学)的最长期限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办法,明确提出“学期和学年对学生课程或规定成绩的要求,以及复试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的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复试或复试,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专业调整,国家不再对学生转专业做出具体规定;第四,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籍。国家不再规定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09:35〕

[林惠清]:在放权的同时,新《条例》还建立了制度,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的监督。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共权利。法律赋予学校充分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范围。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管理规定,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有权制定一级管理规定,而应根据新规定履行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09:36〕

[林惠清]:第五,新《条例》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了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情况,规定了考试作弊或抄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开除学籍等条款,细化了作弊和开除学籍的类型。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的形势下,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者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允许从“下一批院校转到上一批院校,从低学术水平转到高学术水平”;针对高校招生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学校应当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的要求。〔09:36〕

[林惠清]:第五,新《条例》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了相关管理。鉴于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多写一些考试作弊或者抄袭,抄袭别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