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经发[2065 438+0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中国地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65年8月30日438+02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51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办”),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学生工作者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具有正式学籍、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每名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困难程度确定,但每名学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担保方式发放,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

第九条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贷款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贷款证明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发放《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对弄虚作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贷款证明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是助学贷款办公室,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相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用档案;办理银行与学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生干部之一)。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相关情况;毕业后尽量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沟通方式。

第五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学院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提交至生源地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十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收到经学院初审合格的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格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在校园网上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信息5天,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公示无误后,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以下材料并提交经办银行:

(1)我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花名册。

(2)学生在我校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收到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发送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查核实后制作贷款通知书,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账户。我校财务部门在扣除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后,将剩余贷款金额转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确定后,贷款学生拟终止贷款的,应在当年10面签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审批表》并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办公室转发给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休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形。,学院应及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告,助学贷款办公室获悉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未偿还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经办银行酌情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时,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助学贷款办公室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为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还贷负担,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补助,毕业后自行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将开始支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毕业后自行付息,起息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后的次月1天(含1天);贷款学生毕业、休学、退学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起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银行协商确定。

第八章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休学时,必须在学校组织下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贷款信息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贷款学生毕业前60天离校,由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贷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到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将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到2年后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将继续按在校学生实行贴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学生可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申请调整还款计划,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一次提前还,也可以分几次提前还。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收取应付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毕业生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贷款学生需在毕业前05天内,在15数字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类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对退学、被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催收学生贷款本息后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贷款风险防范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经办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实行贷款信息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信息,加强学生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要为向其借款的学生建立信用档案,有第二十条情形的,要及时通知生源地助学贷款办公室。各学院将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汇总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然后上报校贷办。

第三十五条经办行应建立有效的贷款还款监控系统,加强日常贷款还款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信贷业务。经办银行将欠费一年以上且未主动联系经办银行的贷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在新闻媒体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违约学生名单。

公布的欠费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已拖欠一年以上,且未联系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违约学生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