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在编的高校教师会取消编制吗?
大学仍然保留着事业单位的性质,这意味着大学的整体体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比如它的投资体制、管理体制,但是大学和教师之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以前的编制管理到现在的合同管理。以前确实事业单位所有人员都要签合同,但根本不是合同管理,还是编制管理。改革后,高校和高校教师才是真正的合同管理。
由于实行了合同管理,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教师,在教师的选择上有更大的自主权,而不是等着每年的招聘,或者盲目引进一些所谓的人才,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选人用人。对于大学老师来说,哪个学校对自己更有利可以选择哪个学校。当然这个优势包括很多因素,比如地域优势,待遇优势,学术发展优势等等。,这些都会成为大学老师选择哪所大学的理由。
这样势必会加速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特别是对于一些学术水平较高、职业发展空间较好的教师。对于高校来说,也更有利于选择适合自己的实用型人才,更有利于办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实际上,这是大学改革打破教师编制束缚的目的之一,即加快或增强大学教师的流动性,从而促进大学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办大学。
那么,这样的改革措施是否适用于中小学呢?我们知道,中小学是义务教育。高中虽然不是义务教育,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围绕着高考这个指挥棒。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并没有被强制要求有太多的特色。更重要的是办学的均衡,教育的均衡,教育的公平,让所有的年轻人都能得到均衡公平的教育,而不是偏向某些地方。既然目的不同,就一定不能让教师流动过快,否则我们的中小学就留不住教师,尤其是优秀的教师。这样,必然导致教育不均衡问题的扩大。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单独设立议事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