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留学专项资金。为规范留学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基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派遣留学人员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支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实施留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出国学习、深造、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和结构等。,并在每年编制预算前提交教育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留学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要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编制留学预算的依据包括:

(一)享受留学资助的预计人数和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的需要和业务费用标准;

(三)各项收入的预计规模;

(4)往年留学经费结转及结余情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提交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年终,各单位应编制决算,列入部门决算,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出国留学预算收入包括:

(1)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捐赠,用于出国留学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按照合作协议,在留学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

第十四条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种收入。

(二)所有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用于扶持。

(三)所有收入应用于出国留学的资助和组织管理;附条件限制的捐赠收入,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出国留学预算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其中,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经费支出、出国留学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出国留学经费支出包括:

(1)学费、注册费或培训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培训费。

(2)奖学金,包括国家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留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生。

(三)艰苦地区补助是指对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资助留学人员的特殊生活补助。

(4)国际差旅费是指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毕业后回国资助的交通费用。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国家派出的资助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型、留学国家、留学状况等因素,享受上述全部或部分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资助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的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组织管理费用包括:

(一)选拔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留学人员的接收、选拔、录取、派遣、违约追偿和跟踪管理工作的经费。

(2)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宣传教育留学人员,组织和支持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3)培训经费是指用于留学人员出国前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科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经费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硕士和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共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项目;

(3)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四)国家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5)高校合作项目;

(六)地方和行业部门之间的合作项目;

(七)政府交流项目;

(八)中外合作项目;

(9)自费留学生优秀奖学金项目;

(十)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出国留学经费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困难地区奖学金和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国外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和国家财政状况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留学经费按以下方式分配:

艰苦地区奖学金和补助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生。

学费、报名费、培训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差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统一支付。

回国从事科研活动的经费,由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分配方式拨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形成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出国留学经费进行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留学经费,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经费浪费或物资设备损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教育部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以预算执行、各类拨款、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依据。,并评价留学资金的使用效率。绩效考核结果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