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中国政法大学。

第五条报名代码:10053。

第六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011计划”、“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学校类型:普通高校。

第八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基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三到六年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付雪路27号。

第三章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高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的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拟定招生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组织实施新生入学和复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委和监察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学校成立了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招生人数占全国招生总人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完成招生专业结构和地区结构调整,科学合理按省、按专业编制招生计划。计划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以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五章入学

第十七条原则上学校查阅学生档案的比例小于1.05%。如果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并服从调剂,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

对未完成计划实施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未完成计划,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充足的省份。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志愿投档人数不足的,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第一志愿投档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未完成计划,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学校各专业不区分、不限制往届学生和新生。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学校将优先考虑分数,无专业级差,根据考生的填报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参考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高考成绩(上海考生按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学科高考成绩对比顺序如下:经济学、金融工程(成思危现代金融精英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治信息管理方向)依次对比数学、外语、语文;英语、德语、翻译专业依次对比外语、语文、数学;其他专业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

根据江苏省相关录取办法,学校对江苏省考生要求的最低分数线为B+B+,对本省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考生要求的最低分数线为BB。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录取办法,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浙江省、山东省考生由考生所在省招办按其有关规定直接录取专业。上海、北京、天津、海南考生由所在省(直辖市)按其有关规定招收,学校按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安排。综合改革各省的考生必须符合学校的要求。

第十九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和体检,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侦查专业提前录取,学校不单独组织或参加公安院校的政审、体检和面试。考生录取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身体无各种残疾;(2)无色盲、色弱,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7;(3)双耳听力正常;(4)无口吃;(5)无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除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外,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分数(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按专业投档招生。对于有多项加分的考生,只计算其中一项最高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各学院师生规模,将法学专业学生随机分配到民商经济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适用同一培养方案,不分方向。法学生在申请研究生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进行深造,不受所在院校的限制。

法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学生在法学院学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四年基础学习阶段,按照培养计划完成教学进度。必修课排名前90%并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即两年制应用学习阶段。通过应用学习阶段后,允许毕业,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德语和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不限。报考英语、德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

第二十四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独计划、援疆合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对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要求制定具体招生简章。考生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材料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教育部要求在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合)字[2000]217号),我校德语、英语、翻译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其他专业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对于选择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学生,从第五学年开始,学校按照基本培养成本收取学费。对于德语、英语、翻译专业选择双学位加硕士培养模式的学生,学校从其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起,参照当年研究生的收费政策和实际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在应用学习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班)按法律硕士收费标准收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交流学习的费用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由学生自行承担。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京价字[1999]014号)和《关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京价字[2003]348号)学生住宿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本科生学术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获奖奖学金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学校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补助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补偿、义务兵役国家补助、绿色通道、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政策在内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

电话:010-58909122

自动传真:010-58909922

邮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付雪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2249)。

纪委监督电话:010-58909069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颁布后,如遇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