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大学生贷款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1995《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国家对公权力侵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有关部门强烈呼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直接杜绝校园贷,不允许任何借贷机构向大学生提供贷款。其实这种想法也是因为校园贷引发的一系列恶性结果。很多家长在发现孩子欠下几十万元校园贷后,也开始关注国家校园贷的法律依据。

1.校园贷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增加1和12条禁止的清单作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12条增加到13条。其中“禁止非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添加禁止的行为。

2.确定贷款上限。

此前业内“单一自然人、法人借款限额”的传闻得到证实,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和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个个人和单个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限额为20万,单个机构和法人在单个平台上的借款限额为654.38+0万,单个自然人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限额为654.38+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限额为500万和654.38+。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存管制度。

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P2P网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并确认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监管意见)》的相关原则。

4.P2P监管应遵循“双重责任”原则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划分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实行“双责”原则,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进行监管,并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对出借人实行出借人分类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不是许可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许可管理制度,以事中事后管理监管代替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意为“宽进严出”。是对之前业内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定。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按照负面清单模式设置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许可。要通过事后监管,实现对我们所说的“网贷”机构的宽严相济管理。

二、校园贷的危害

1.校园贷是高利贷。

犯罪分子瞄准高校,利用大学生社会认知能力差、心理脆弱的特点,进行短期、小额贷款活动。这种贷款表面上看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犯罪分子拿到的是银行20-30倍的利率,随意赚学生的钱。

2.校园贷会滋生借款学生的不良习惯。

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如果学生有攀比心理,平时有不良习惯,那么家长提供的费用肯定是不够满足他们的需求的。因此,这些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从而导致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严重的可能会因无力还款而逃课、辍学。

3.如果贷款不能及时归还,贷款人会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

贷款时,有的贷款人会要求一定价值的物品做抵押,会收集学生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的个人信息非常熟悉。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款,贷款人就可能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学生家长的方式暴力讨债,对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

4.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高利贷”实施其他犯罪。

出借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骗取学生的抵押物和押金,或者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和信用卡诈骗。办理“网贷”、“小额贷款”请慎重。不要因为劝说或者被所谓的“好处费”蒙蔽,而办理贷款给他人使用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需要办理“网贷”、“小额贷款”,一定要咨询父母和银行,谨防上当受骗。

其实说到校园贷,虽然国家说有相关文件明确禁止贷款给学生,但是市面上也有很多平台可以贷款。目前要想彻底消灭校园,在p2p资金管理制度上已经出台了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最重要的是,学校和家长一定要重视学生除了成绩以外各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