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女生入伍有什么具体要求?

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男青年身高标准由160 cm调整为162cm;女青年身高标准由1.58厘米调整为1.60厘米,还设置了不同军兵种新兵身高限制。二是权重标准的调整。身体条件优秀的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三是视野标准的调整。除有特殊要求的合格士兵外,右眼裸眼视力由4.8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由4.6放宽至4.5。四是部分辅助检查项目,如血常规、尿检等,重新定义了标准限值和检查原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

军事机关要做好工作。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没招到的,

在22岁之前,仍然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有严重身体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申请公民身份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缓招。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依法服刑的。

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不收。

第四条全国每年征兵的数量、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要根据人数、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统筹考虑,合理布局;也可以按地区或县依次征收;对灾情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免。

除了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兵员征集区域。

第七条全国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武装部,

也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公安、卫生。

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当依法对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教育。

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积极报名参加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战斗。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九条县、市兵役机关,每年9月30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到当年12月31日。

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被邀请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当地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兵役、

免服兵役者和不准服兵役者,须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通过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的,称为应征者。

人们。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当地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审,进行选拔。

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作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身体检查

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体格检查条件的公民,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调配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格检查小组,组建。

多个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方式;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站。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委托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身体状况确定。

第十五条负责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并具备

关规定,正确把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准备批准入伍的公民应当进行肝功能检查(包括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检查。淹没

船员体格检查由地区统一组织。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的身体审查,由县、市进行。

整理一下。普通士兵由县市随机抽取,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义务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并非如此

如果有大量的合格人员,就应该对他们全部进行审查。

第四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县、市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县、市为单位。

安排和要求,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兵政治条件的规定,体检合格。

认真申请政审的公民,重点是找出他们的表现,填写“应该”

应征公民登记表。

第十九条县、市应当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公民逐一进行审查,严格控制,切实保证征兵政策。

可靠的治理,防止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被征召入伍。

第五章新兵的审批

第二十条县市在审批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进行政治审批。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证》

注意。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享受军人家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第六章新兵交接

第二十三条新兵交接,可以采取县、市派兵、新兵报到入伍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方式。

前进的道路。

第二十四条县市派出部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联络员(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团为单位派联络员,下同)。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地点、中转和交接等相关事宜。

(二)新兵分配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招收的新兵应补充到部队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体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送新兵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干部与新兵的比例是

大约一到三十。

(四)新兵集中后,各县市要根据新兵的去向和人数自行组织,进行必要的军事知识教育。

(五)新兵入伍后,发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完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6)新兵到达时,部队应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派出部队干部的住宿。

第二十五条县市组织新兵到部队报到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兵之初,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联系有关县市,商定新兵。

报名地点、联系方式及接待等相关事宜。

(二)各县市应根据新兵去向和人数分组,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为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的车站、码头成立接待小组,负责新兵的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部队派出接兵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军队要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形成精干的临时联系。

军事机构,做好接收士兵工作。

(二)干部到达接收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工作。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为新兵安排住宿,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意见,同意移交新兵等相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移交程序/手续

,应该在新兵开始的前一天完成。

第二十七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市统一的《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给部队,一份给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根据《新兵花名册》当面说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的介绍信应当一并提交部队。

(三)新兵自行组织到部队报到的,新兵登记册、新兵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盖章。

由指定的连队和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移交部队。部队应按照“花名册”清点新兵人数,并将新

士兵到达的时间和人数应及时传达给集合地点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应在出发前对集中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条件变化而出现不一致的。

符合新兵条件的要及时更换,防止不合格的新兵被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新兵服装,由军区、省军区(卫E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和

转县市。武警部队新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分配到武警部队新兵。

县和市。县市负责在新兵出发前给他们发放服装。

第七章新兵运输

第三十条。征兵开始前十五天,武装力量以军或独立师(武装警察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联络组,协商新兵运输方案。

第三十一条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人数和车、船的起止地点,按运输。

根据有关规定,新兵运输计划应当向军区交通部门提出。

第三十二条铁路、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确保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收部队应按运输计划按时组织出发。装运前,处理

新兵乘车(船)要进行教育,防止途中发生意外。

第三十四条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派士兵,接士兵和干部

新兵应该接受军事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检疫和撤回

第三十五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进行检疫。对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措施。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新兵在隔离期间,发现因身体和政治条件不符合要求,不适合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以。

取款处理。退出部队的期限,从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得超过。

九十天;身体条件不配合的,不得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疾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待遇,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按退兵处理,且返回时间不限。没有退兵后

再更换一次。

第三十七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撤回,必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由总队医院或当地、市人民医。

院)检验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政治条件不合格,需要处理的,部队要推进。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核实,并经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部队应当对退回的新兵做好思想工作,办理退兵手续,并将干部送回原招收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县、市兵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部队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公安机关予以落户。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允许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九章支出

第四十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服务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兵役征集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确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武警部队招收新兵所需经费,由武警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按照当地规定提供。

招聘经费标准统一分配。

第四十三条新兵运送到县、市所需的交通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部队承担。

兵团后勤部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发放新兵服装所需的交通费用,由兵役征集费支付。

第四十四条新兵征集,实行当地士兵自行申报或者从县、市新兵集中到部队的办法。

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出去接兵的,从接收部队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军队掌权了。

第四十五条随新兵一同派兵的干部所需的差旅费和新兵到达部队后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标准报销;派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往返路费,县、

市级兵役征集费支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符合应征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应征。

经教育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保证新兵质量。是的,征兵。

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征兵工作的。

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女大学生参军的最佳时间也是在大二大三那几年。服务两年后,他们可以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因为学校要保留他们的学籍,退还学费是有标准的,一般是几千元。剩下的不打折,因为第四季度你是义务兵,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