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名录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二章

申请成立协会

第三章协会内部管理

第四章社团财务管理

第五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六章社团发展管理

第七章协会年度审查

第八章协会评价和协会干部评价

第九章社团登记变更和社团注销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精神,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吉林大学学生社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大学所有注

学生社团。

第二章第三条在吉林大学就读的学生有权自愿组织和参加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学生社团分类:吉林大学学生社团分为科技类、学习类、实践类、公益类、文艺类、体育类、语言类七大类;每个学生社团在申请成立时只能申请注册一个类别。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一)由30名以上(含30名)学生作为社团发起人,发起人必须具备社团章程规定的基本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开展社团活动;

(二)协会发起人* * *连同制定协会章程及其他协会申请设立所需材料;

(三)学生社团的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众利益有负面影响或者有歧义的名称;

第六条协会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学生协会的名称。

(二)学生社团的宗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的类型;

(4)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会的组织管理制度,协会内部机构的议事程序和权限;

(六)协会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要求和监督方式;

(七)协会负责人的职权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其他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向校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材料(或南区以外其他校区新申请社团经初审合格后可转校内学生社团联合会),由学院团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二)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社团成立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报学校团委审批,再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

(3)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社团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公布审核结果;社团成立材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高校团委和学生社团分别保管。

(四)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按照申请材料中所列的工作计划及时开展社团活动;

(5)学校团委、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进行年审后,颁发吉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继续认定社团身份。

第八条申请成立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

(二)同一学院已成立同一性质的学生社团;

(三)申请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违反学校和学生社团其他规定的。

第三章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应当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根据自身特点、规模等因素设置组织。

第十条学生社团实行社团负责人负责制,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办法、权利和义务必须在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应当在学年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社团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登记表》提交社团进行登记并更新社团负责人信息。

第十二条协会负责人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建立社团档案,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和更新工作;协会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协会章程、协会会员登记表、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协会活动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财务收支明细等。

第四章第十四条社团的财产属于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挪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为社团成员谋取商业利益;协会负责人和其他会员不得以其他形式隐瞒或者掩盖协会活动的商业性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以来必须建立财务账目,并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协会负责人不能分管财务工作,不得因非正常原因干扰财务人员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记录和核算各种协会的收支情况,建立前期活动的财务账目,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协会联合会将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随机审计。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财务档案必须使用正式票据;发票和收据必须字迹清楚,并加盖有效公章,金额不得涂改。

第十九条学生俱乐部会费收取计划必须提前05天以上报协会批准;各学生协会在收取会费时,必须向会员出具加盖协会公章的收据;如果在俱乐部的活动中需要向会员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吸收新会员时必须向会员作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协会必须至少每学期向会员公布一次财务账目,并积极配合协会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账目混乱或未建立财务档案的社团,将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社团;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或者社团负责人对社团联合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公布复议结果。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校规校纪;无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相关活动。;

(2)社团应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有助于培养社团成员和其他学生的高尚情操,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活动范围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三)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活动开展前,社区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确定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物品、经费和主要负责人;

(二)社团活动负责人应当尽力保证合法社团合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参加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做好活动记录;

(三)社团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对活动进行总结,保存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供学生社团审查。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经社团备案后,可以使用代表社团的标志,但不得刻制公章。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可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申请出具资格证明或者介绍信。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者社团的名义和身份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俱乐部场馆申请的具体规则参照学校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协会负责人或者其主要成员以协会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协会活动。因社团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社团活动负责人和社团负责人承担责任,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团委审查,对社团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严重者将暂停社团活动资格或取消社团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在联系校外赞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在组织活动时,可以向校内外单位争取资金或实物赞助;

(二)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社团与主办者签订合同必须报学院以上团委书记批准,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3)在合作过程中,社团和主办单位要注意维护我校形象,始终保持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素养;

(4)学生社团在接受捐赠或寻求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或履行超出学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的任何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协会对活动进行详细策划,形成书面活动计划,提交协会基层团委审核,团委书记以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二)社团应当在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包括活动计划、活动场地申请等材料;

(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社团凭学生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四)社团必须按活动计划举办活动,并做好组织管理;

(五)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对活动进行总结,保存文字、图片和视听资料,供学生社团审查。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演讲或报告的名称、单位、简要简历、时间、地点、内容、活动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介绍信;活动申请书由协会所属学院团委书记或以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二)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社团凭学生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3)讲座、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活动申请书的描述,违者由协会负责人和主办单位承担责任;

(4)协会原则上不得举办章程规定的与自身性质无关的讲座、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组织校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校外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包括活动的时间、目的地、交通方式和安全应急预案;校外单位参加活动的,需提交其简介材料;书面申请由协会所属学院团委书记或以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2)社团不得举办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协会举办长期的、跨地区的校外活动时,包括旅游、考察、社会实践等。必须为协会成员办理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刊物的宗旨、内容、编辑人员、发行周期、发行范围和发行量,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发行,不得擅自变更;

(2)文章作者、刊物编辑、协会负责人对协会刊物发表的文章内容承担责任;

(三)学生社团的出版物仅限于在校内展示和交流,禁止用于商业发行;

(四)凡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出版的,该出版物的负责组织应将每期样本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5)凡未经学联批准发行的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学联将立即停止发布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使用宣传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必须在使用宣传品前三个工作日申请批准使用宣传品。书面申请应包括宣传资料使用时间、地点、宣传资料内容及发放方式,由协会所属学院团委书记或以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二)社团经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凭学生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三)协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使用宣传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宣传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社区应保留对外发放的宣传品样本,供社区联合会检查。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9月、10月组织学校学生社团开展统一招募活动,社团原则上不在其他时间开展招募活动;

第三十七条俱乐部会费的收取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做好新成员的注册工作,并制作相应的会员注册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在招收新生时,应当按照承诺及时开展社团活动。

第七章第四十条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于每年5月中旬对我校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十一条社团年度审查的原则:

(一)消除长期缺乏社区活动或管理混乱的社区;

(2)整合性质和活动相似的社团;

(三)引导和鼓励社团走品牌化道路,培育优秀社团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年度检查由团委组织,评选办公室设在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三条协会年度审查程序:

(一)社团联合会应在年审前十天通知所有学生社团参加年审;

(二)学生社团应按年审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和电子年审材料;

(三)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调查和社团材料审查情况,确定社团年审结果,并对年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学生社团有权在年审结果公布后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复核;

(五)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在收到社团审查申请后7日内公布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协会年度审查的基本标准:

(一)协会年度审查所需的材料应当完整、详细;

(二)协会年度评审材料由学院团委审核并由学院团委书记以上签字,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三)协会年审表、协会组织结构和协会成员名单必须真实;

(四)社团活动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五)社团活动的财务明细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十五条社团年度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会年审表;

(二)社团的组织结构;

(三)协会成员名单;

(四)协会年度活动计划、记录、总结及证明材料;

(5)社团活动的财务明细。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年度审查是认定我校各级学生社团法律地位的程序。年审不合格的协会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参加年审的将被强制注销;各学生社团要主动配合年审。

第四十七条逾期未提交年度登记材料的社团,视为自动申请注销。

第八章第四十八条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6月底165438+10月进行全校学生社团及干部考评。

第四十九条评价社团组织和干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校园社团联合会推荐和理事大会审议的基础上,由学校社团联合会进行最终评价。

第五十条吉林大学社团评价和社团干部评价由团委组织,评选办公室设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评选过程由全校师生监督;

第五十一条在社团评审中,将从参赛社团中评选出获奖学生社团,获奖名额分为标兵社团(10)、优秀社团(20)、优秀社团(30)和单项奖(人数待定)。

第五十二条社区干部的评价优秀社区干部从参评的社区干部中选拔,选拔比例约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5%-20%。

第五十三条俱乐部和干部考评流程:

(一)社团联合会在评选活动开始前通知各学生社团参加社团干部测评10;

(二)学生社团和干部按照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评价材料;

(三)各校区社团联合会、管社团总会根据实际调查和评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评优社团和干部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内社团联合会;

(四)学校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评选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十四条社团评估的基本要求:

(1)在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2)协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推荐。社团评估申报表应由社团所属学院团委书记或以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三)协会主要负责人一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评价企业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担任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6个月以上;

(二)专业前学习成绩1/2及以上,无违纪违规行为。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建议《社区干部考评申报表》由社区干部所在学院团委书记或以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

第五十六条评估社团的具体标准:

(一)协会组织健全,活动和工作制度完备;改变规范和民主;

(二)社团开展活动的数量和规模较大,在校园内有良好影响;活动计划完整,记录详细,总结详细、具体、全面;

(三)评估材料应当包括社团活动的计划、记录和总结,以及相关活动的图片、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评社团在日常活动中应积极参加团委和CSU组织的活动,积极配合CSU开展各项工作,提交准确及时的材料;

(五)参评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列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企业干部考核的具体标准:

(一)俱乐部获得俱乐部评比奖或校级以上其他奖项;

(二)社团组织建设状况良好,本人在社团成员中有较高威望;

(三)社团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活动状况良好,财务收支安排合理规范;

(四)参会的社区干部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社区干部会议和培训,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

(五)学习成绩优秀或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学生干部者优先。

第五十八条社团和干部评奖:

(1)协会根据奖励等级,将获奖协会分为标兵协会、优秀协会、优秀协会;

(2)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具体活动设立最佳社团活动组织奖、最佳社团管理奖、校园文化特别贡献奖等单项奖;

(3)吉林大学优秀社区干部奖由社区干部评选产生。

第五十九条社区评议和社区干部评议办法:

(一)根据评价结果,对获得“标兵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等称号的社团进行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存入社团档案;

(二)根据考评结果,对获得吉林大学优秀社区干部奖的社区干部进行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存入社区干部档案;

(3)获奖社团将有资格获得社团各类资源的优先支持,获奖社团干部有资格获得社团学生干部的表彰。

第九章第六十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所属学院等。,必须到学生会联合会办理注册手续;更改协会名称视为重新建立协会;

第六十一条学生团体之间的合并,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参赛社团所属相关学院团委书记或以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团委公章。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履行新社团成立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的变动,必须在年度审查和统一招募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63条学生团体自行解散者,应向学校团体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相关学院以上团委书记签字,加盖学院团委公章,报校协会备案,并履行注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学生社团注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该社团的学生社团登记证并注销备案。

第十章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涉及的注册有专门的表格,可从协会联合会网站或专门邮箱下载。

第六十六条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吉林大学学生联合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共青团吉林大学委员会

吉林大学学生会联合会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