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定,有病不能上大学。
教育部规定,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拒绝录取,但部分专业和其他情况不允许录取:
1、重症心脏病(经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或分流少的房室间隔缺损、出血少的动脉导管未闭,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诊不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
2、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血液、内分泌和代谢系统的严重疾病,风湿性疾病。
4.严重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精神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疾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患者(肝炎病原体携带者,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肺结核除下列情况外不能录取。
(1)原发性肺结核和湿性肺结核稳定,有硬结;混合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留胸膜肥厚;
(2)所有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及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
(3)淋巴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
扩展数据:
注意事项: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未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设置新的学科和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和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身体素质和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公布,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
2、公安院校招生体检按公政[2000]137号文件执行。
3.军校招生体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总部颁布的《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军发〔2006〕6号)执行。新修订的军校招生体检标准于2006年4月4日正式实施,1997军校招生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