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细则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示威游行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游行的;组织、策划或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海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散布反动言论,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以侮辱性言语或者其他方式触碰他人,寻衅滋事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
(二)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鼓动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处罚;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武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予以拘留,以示上述处罚;
(五)在查处打架斗殴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查处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五条处理。其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章程和本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北京大学学生军训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的,除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如数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诈骗、抢劫、勒索公私财物的,以盗窃论处。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虽未盗窃财物,给予记过处分。
(三)窃取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的。应当给予拘留观察以上处罚。
(四)不返还遗失物或者非法占有遗失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作案人保持警惕,为其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包庇、隐瞒等。,并按肇事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除酌情给予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树名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社员宿舍的,经批评教育后,给予警告。因留在宿舍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上述处罚。留宿异性者,予以留堂观察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拒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防火、用电的有关规定,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上述行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上述处罚;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毁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图书、冒用他人证件借阅图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冒用、冒用或转让各种证书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罚: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的,伪造各种有价证券的,处上述处罚;
2.涂改、冒用、冒用各类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出借各种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免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制作虚假报销单、制作虚假证明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而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为实现个人目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自刻制或伪造公章;
(二)涂改或者伪造笔录的;
(三)伪造教师签名的;
(四)伪造各种证书、证件、文凭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
(三)侮辱、谩骂、威胁他人,经教育拒不改的,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业成绩评定、转学、毕业分配、奖励、处分等原因,对相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上述处罚;
(九)严重违反社会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上处分:
1.以其他方式侮辱或者严重骚扰他人的;
2.卖淫、嫖娼的当事人和参与者;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视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涂写、刻画、涂抹淫秽文字、肖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上述处罚。
第二十五条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泄露秘密或者攻击计算机系统、网络的。,应当给予上述处罚。
第二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以麻将、扑克等任何手段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博工具和赌资,并给予上述处罚;
(二)组织赌博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反规定张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室、食堂、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脏物,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研究生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照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照医务部临床带教学生违反纪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补充规则
第三十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和医院(部、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经2005年6月26日第57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
2005年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