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以此章程为基础,面向全国开展招生工作。在此,我们先来看看《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本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一般规则

规则一。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13899

规则二。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规则三。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2022年顺利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高校招生计划纳入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工程211”,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实行本科和专科教育。

第六条?该学院分为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街工业园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2年本科、专科新生在渤海校区就读。

第七条?电话:010-80841819/010-80841869/0317-548183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教育网)

电子邮件:?dfzs@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八条?学院成立了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招生办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开展招生考试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学院成立了由学院党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目标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专业计划。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出学院分省分专业的计划,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按要求及时将生源计划发送(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2022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学科类别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不录取色盲、色弱等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进入医学、药学专业;根据临床见习、实习、应急训练、技能考核、现场药物采集、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卫生保健、体育运动等学习内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慎重举报;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第十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各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对应届(往届)候选人及男女比例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的语言是英语。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所有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支付。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详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外,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招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在未开展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考生入档专业实行“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的原则,即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录取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总成绩(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录取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五条?高考综合改革按照相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相关措施进行。考生选修科目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修科目范围的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未公布方案及相关措施的,按第二十四号方案执行。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CC。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 1的招生计划。学院不要求额外考试。

第二十六条?学院认可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提高或降低分数的政策。即提档、分专业时,学院认可符合政策的加分项。

第二十七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附?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