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考试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保证江西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江西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成立于2001。是由江西中医药大学与华润姜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姜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办,经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独立本科院校。学院办学特色鲜明,办学理念先进,获批江西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第三条学院位于有“南昌后花园”、“小庐山”之称的江西省南昌市梅岭风景区。校园占地470.45438+0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拥有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教学实验楼,教学、科研、学习、生活配套基础设施齐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贯彻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期间,学院成立由监察室负责人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考生的来信来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批次
第七条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437,江西省招生代码为8311。招生计划纳入全国本科统招计划,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批次由各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和社会需求,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指定刊物和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年招生的具体情况,经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院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2020年招收临床医学、中医、针灸推拿、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医、护理、市场营销、保险等11个本科专业,涵盖医、理、管、经。
第十条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招生预约计划。学院预留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剂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招生问题;因生源不足而减少的招生计划,已投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按预留计划办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高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根据学生情况,由学院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商定具体调剂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调阅学生电子档案,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根据德、智、体、美、劳等综合衡量标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将优先考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内的志愿不满意的志愿考生,接受招收志愿;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只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学院将所有考生按其档案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在档案调剂线上,不分专业等级。如果考生符合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条件,学院将以加分后的最终总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分数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如果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仍然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调剂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依次分配。当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到相应分数线和未满录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五条学院所有专业要求英语为外语;各省市考生限考科目改革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告为准;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等级为CC,科目要求等级为合格,入档后排序方式为“先分数,后等级”;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章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考生专业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医学专业培养特点,患有色弱、色盲(含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级)者,不能录取到医学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由专科专业转入经济管理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的电线、钥匙、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得录取到医学相关专业,也不得录取到经济管理类专业,学院按退档处理;凡一只眼矫正至4.8镜片度数800度以上,或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至4.8镜片度数400度以上,或双耳听力不足3米,或一只耳听力5米,另一只耳完全失聪,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均不适宜学习医学专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不符合要求或经复查不适合所报专业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相关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医学专业学费为1.45万元/生/学年,保险、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2万元/生。学年内,其他收费标准将在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高校招生信息网公布。新生报到入学前,有关部门批准新收费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奖励和救助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院现有奖学金制度如下:
1,奖学金说明
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被大学录取。
入学后,我院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和住宿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为辅。
2.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学年,单项奖学金200元/生/学年。
3.奖学金:
(1)国家助学金:第一类4400元/生/学年,第二类3300元/生/学年,第三类2200元/生/学年。
(2)勤工俭学助学金:学院拨专款设立勤工俭学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每月获得200至300元不等的勤工俭学资助。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学院制定了临时伙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贫困生救助制度。
4、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从生源地申请最高额度为8000元/生/学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已在江西、河南、江苏、福建、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山西、湖南、重庆、山东、广东、贵州、内蒙古、广西、云南、安徽、青海、海南、宁夏、河北。对于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贷款的新生,请在入学前按相关要求到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可参考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介绍》或咨询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5、“绿色通道”制度:
持有家庭所在乡镇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大一新生,可在注册入学时先办理入学手续。之后学院将根据核实情况采取上述不同的“奖、贷、助”措施,* * *将做好学费支付工作。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请假,电话0791-86563917;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发现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身体健康状况等)不一致的,)并被学院发现弄虚作假的,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取得大学生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毕业证和学位证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历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站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学院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事宜。对冒用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819号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330004
联系电话:0791-8658664 0791-86598925
负责招生的老师:胡老师18720078259
邹老师17770206199
潘老师18779869626
入学查询:胡老师18720078259
邮箱:jzkyzs01 @ 163.com
学院网站:www.jxtcmstc.com(中文域名: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如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