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犯罪从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给予从宽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基准刑减少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基准刑减少10%-50%。
量刑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处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又要考虑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惩罚犯罪,确保判决的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发生类似案件的,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调整比例。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宽大范围时应从严控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宽大处理。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时,要综合平衡调整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的关系,确保罪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纠正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限制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满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