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起源: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道德与法律的起源: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法律教育作用?教育伦理和教育法律是规范学校教育中各种行为的基本规范。从道德与法律的起源来看,两者是相互联系的。教育伦理体现了教育活动中各种行为的自觉,而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保证。只有充分发挥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才能保证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论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旨在提高教师教育行为的自觉性。

一.概念的定义

教育法是一定阶级或阶层根据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内涵,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它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确定的,目的不是法律,而是教育,其法律的制定直接或间接是为了培养人。

其次,说明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具有国家意志和强制执行性。教育法通过权力的强制,确保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实现。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教育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体现了教育法的社会性。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说明教育法在本质上是客观的,教育法的制定既要符合教育规律,又要揭示教育的客观规律,为教育的发展服务。

道德是社会依靠内心的观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通过评价善恶来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德育是一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所有教育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教育活动主体的多样性,根据其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为教育者、教师、学生、家长等社会成员。其中,教师教育道德是构成和影响教育活动的核心。

第二,从道德与法律的渊源看二者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形式上的主观性和内容上的客观性。形式的主观性是指两者都以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都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内容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某种社会规范,二者都不是个人主观任性的产物,而是某种社会利益的反映。它是社会对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总规定,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个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性导致了其效用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规范必须以他律的形式表现出自身的特征,要求社会个体受其制约。其次,道德规范更多体现在主体的自律上,通过自律实现自律,形成良好的行为。

从遗传学的角度来说,道德和法律是一起产生的。弗洛伊德从古希腊神话中寻找道德和法律的起源。他认为,在古代,父亲垄断了母亲和原始部落中的所有女性,用严酷的手段压制所有男人和儿子的性本能。终于有一天,儿子们不堪被打压,联合起来杀了父亲,分享了父亲的所有特权。然而,被压抑的欲望得到发泄和满足后,杀死父亲的儿子们产生了深深的负罪感,他们再次相互争斗,每个人都试图垄断从父亲那里夺走的权利。为了忏悔杀父之罪,也为了不让兄弟俩再打起来,他们终于想到了缔结社会契约的必要性。[1]?于是,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出现了,它是通过抑制本能欲望的满足而产生的。他们开始相互承认适用的义务,建立了所谓神圣的社会机构。简而言之,道德和法律都源于此?。[2]

中国古代先秦时期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礼记》中说:?仪式从哪里开始?岳:人生而有欲,欲而不能,不能无欲;有求而无求是不争的事实。斗争就是混乱,混乱就是贫穷。前王痛恨混乱,所以制定礼仪来划分混乱,为了提高人们的欲望,给他们希望。如果你想要什么,你不必向它屈服。两者相持不下,这是礼的作用。?[3]这里?礼物?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和法律。对此,恩格斯更为精辟地指出:在社会发展的很早阶段,就需要用一种* * *不变的规则来概括产品的重复生产、分配和交换,并试图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一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成为法律。?[4]可见,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现象,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相辅相成,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都是国家利益和意志在教育中的行为规则。属于社会上层领域,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又服务于经济基础。本质上,两者是一样的。例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忠于职守。?[5]显然,这一法律规定完全符合教师必须遵循的教育伦理。所以在教育过程中,任何侮辱、责骂、体罚学生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师德所不允许的。在这里,教育法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教育伦理对教育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一些教育法律规定的实施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加以推进。高等教育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的课余时间,除学校规定的重大活动外,应由学生自己支配。学生的个人习惯和爱好,只要不妨碍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限制和干涉。?[6]在这里,学生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如果学校和老师限制和干涉学生的自由活动,就违反了教育法。但是,这个规定并不是让学生随波逐流。根据教育伦理学原理,教育者有道德义务去关心和组织学生的课外活动,使他们的习惯和行为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可见,教育伦理是教育法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第三,教育法对提高教育伦理有积极作用。学生教育品德的提高需要教师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教育法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这是因为教育法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教育行为准则。它告诉教师在教育中什么该保护,什么该反对,什么该做是正义的,什么该做是不公平的,什么该弘扬,什么该扬弃,这无疑为教育伦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教育法中,有许多方面涉及到教育道德领域,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教育法的实施本身就是倡导教育道德。如果老师想要呢?热爱学生,忠于职守?和其他法律规定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从我国教育法律和伦理的内容和实践来看,凡是教育法律禁止的行为都受到教育伦理的谴责,违反教育法律就是违反教育伦理。

第三,教育法和教育伦理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联系,并对教育的发展产生影响。两者的本质区别使得它们在教育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法和教育道德的不同状况决定了它们在教育中不同的历史命运。

首先,教育道德来源于人类,作为调整教育活动的道德行为准则,它产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无阶级社会,教育道德始终是人们在从事教育活动时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不同的是,在阶级社会里,教育道德是被某个阶级占有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教育伦理的内容和范围也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社会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对教育伦理的要求就越高,教育伦理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从教育法的历史可以看出,教育法是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之后产生的,是随着学校教育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是某一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随着现代教育制度的完善,它得到了完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逐渐趋于公平、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也会逐渐弱化,其发展轨迹是产生——加强——削弱——消失。同时,教育道德具有超前于人的功能,为人类社会的教育向更高层次服务。在资本主义社会,教育法律消亡后,教育道德仍将存在并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内容和范围将得到空前的丰富和发展。可以说,教育道德不同于教育规律,它始终与人类社会相同。

?2.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这些法律规定载于与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和国家命令。其条、章、节、条、款均有严格规定。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对其假设有明确准确的规定,不存在歧义。其处理部分一般分为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制裁部分也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刑事、制裁的界限准确清晰。总之,教育法律规范总是有正式的书面语言表达,其规定是明确的、具体的、严谨的、规范的。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于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总的来说,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教育意识和舆论中,要求人们做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它是抽象的、概括的,不像法律那样明确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意识形态。每个人的教育思想和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受到个体活动的制约。这是一种无形的制约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例如,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应该如何照顾学生。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生行为规范都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属于道德规范的书面表达而非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颁布的教育法才具有法律性质和普遍约束力。

3.教育法和教育伦理在教育中的调整范围是不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教育伦理的范围比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更广,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所有行为。而教育法只需要调整人的一些具体的教育行为。在教育领域,大多数需要处理的关系都必须通过教育伦理来调整。任何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必然同时违反教育伦理;但是,一些违背教育伦理的行为虽然受到舆论的谴责,却不一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义务并不都是教育法律义务。比如有的教师搞商业,包括教师的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这种现象引起了很大的舆论,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对教育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行为与教师相悖,应该受到教育伦理的谴责。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不能用于制裁。

4.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以不同的方式实现。

教育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特殊的强制性,以国家权利为后盾,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对所有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也要根据情节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实施。教育道德取决于舆论、人们的信仰、习俗和教育力量。教育活动中一些不道德的现象和行为者,往往会受到批评教育,或者舆论的道德谴责,促使他们改正错误,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参考资料:

【1】弗洛伊德。摩西和一神论是从夏卫东引用的。道德规范:二元性与从他律到自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荀子?论礼。诸子全集[M]。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齐主编。道德教育的新视野[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

[6]戴,马平。教育[M]。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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