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什么制度?
公办高等学校实行中国* * *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 *产党高校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 *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中国* *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内部机构的负责人,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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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通过广播、电视、函授和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达到以下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要使学生掌握扎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为四至五年,研究生教育为二至三年,博士教育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和独立学院主要实行本科及以上教育。大专院校实行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研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同等学力,经考核合格的,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资格。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毕业并经考试合格的,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录取,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经考核合格,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允许特定学科、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学习年限和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的公民,其学术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继续教育工作。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